录过口供几天通知签字,录完口供多久下行政处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雯玲

录过口供几天通知签字,录完口供多久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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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完口供多久会拘留

接到警察电话让去派出所"录口供",很多人心里都会打鼓:这是不是摊上大事了?会不会留下案底?


到底什么是"录口供"?


简单说就是警察找你了解情况,然后把你说的话记下来,这就是常说的"录口供"。


“录口供“是公安机关在初步调查阶段收集证据、了解案件情况的程序性工作。它可能是对证人、受害人、嫌疑人等不同主体的询问记录,属于案件前期调查的常规手段。


一、是否应当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并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这是法定义务。若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直接带至公安机关);

治安处罚:可能因阻碍执法被处以5-10日拘留及罚款;

影响案件处理:若为证人,不配合可能被记录在案,影响后续案件调查。


二、如何配合调查?


如何是证人身份:

可协商灵活方式:若因工作、健康等原因无法到场,可与公安机关沟通采用电话询问、视频笔录或就近派出所协助等方式;

拒绝风险:虽无强制到场义务,但知情不报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无案底影响:仅作证不会留下违法记录(除非作伪证)。


如果是嫌疑人身份:

必须配合:具有强制效力,拒绝可能升级为拘传或刑事拘留;

权利保障:可要求核对笔录内容,对遗漏或错误部分提出补充更正;

案底风险:若最终被法院定罪,将留下犯罪记录;若案件撤销或不起诉、无罪则无犯罪记录。


三、去派出所要待多久?


很多人担心去了就回不来。其实法律规定,普通情况最多留你12小时。如果是特别复杂的案子,比如涉及多人诈骗、跨省作案这种,经过领导批准最多24小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24小里内被刑事拘留。


注意事项:

笔录需经当事人逐页核对并签字确认,对记录有异议可当场提出修改;

可要求办案人员出示警官证并告知询问事由;

未成年人接受询问时,监护人有权在场陪同。


四、最关心的案底问题


很多人按完手印就担心:"我这算有前科了吧?"


其实案底特指"刑事犯罪记录"。根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只有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公民,才会产生犯罪记录。以下情形均不构成案底:配合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接受治安调解并签署调解协议;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录完口供多久后给立案通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 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要件

1、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2、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3、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法律上对非法拘禁罪有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存在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下,仅仅拘留是无法进行法律适用的,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必须经过司法判决来进行处罚,另外,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还存在其它犯罪事实,则需要数罪并罚。

录完口供会当场通知能不能走

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近日,一条关于哈尔滨一小伙冒充警察,对好言相劝的防疫工作人员“口吐芬芳”的新闻红遍各大网站,“市局张某”更是成了最近几天的网络热词。无独有偶,在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又来了个“市局张某”,只不过这回这个比上面的“张某”更加的让人无语。



2月10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平安小区一男子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小区出入登记,辱骂工作人员,并称自己是南桥交警。

在场的工作人员向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报案,铁东区公安分局指派治安大队办理此案,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红卫,带领治安大队民警娄伟,辅警刘扬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办案人员首先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固定影像证据;向社区工作人员鲍某某、丁某详细询问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于2月10日16时,对违法行为人徐某进行了传唤。

经询问得知,徐某根本不是什么“南桥交警”,他真实身份为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办案人员对徐某询问期间,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拒不承认,丝毫没有悔过的态度。不承认不代表就会逃脱制裁,铁东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利用已经固定的有力证据,“零口供”对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录完口供多久抓人

央广网贵阳1月28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周益帆)现住贵阳的任女士此前在贵州毕节市生活,2020年9月,因其所居住的毕节某小区重新签订物业公司而引发的矛盾,任女士在群里称所在社区支书“草包书记”,此后被称“草包支书”当事人刘某某报警,毕节警方于去年11月到贵阳将任女士带走并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事件被媒体曝光引发关注后,1月26日深夜,毕节市公安局通报,当初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件最新进展如何?记者专访了事件当事人任女士。

被跨市传唤、拘留至今已过去两个多月的时间,这段时间内,任女士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反映问题,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说法。直至1月26日晚间,毕节公安局向外界通报:撤销处罚决定。

这场因“草包”二字而起的案件,要从2020年9月说起,任女士的丈夫在毕节工作,在当地买了套房,当时小区面临与新物业公司签约的问题。任女士说:“6个月试用期之后,我们要大家表决一下才确定让它通不通过。业委会在我们大家都要求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自己暗箱操作,直接就跟物业签正式合同了。当时大家都很气愤,刚好那天社区支书在的时候,我们说让她出来主持下公道,支书就说业委会开不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的事。”

因不满社区支书刘某某在小区业主群的回应,任女士将刘某某的回复截图发到了另外一个群,称对方是“草包支书”。任女士说:“当时就觉得很生气,然后就发了那一句,是发到另外一个维权群的,结果就有人截图。”

随后社区支书刘某某报警。任女士介绍:“9月12日左右,我接到洪山派出所的电话,让我去毕节那边协助调查。首先他们不符合程序,我就说‘你可以跟我辖区的派出所联系’。11月3日的时候突然又打我电话,他问我去不去他们派出所配合他们调查,我说‘我人在贵阳,你们跟我辖区的派出所联系就行了’。当时他们那边程序都没走,因为电话里边,警官证、传唤证我看不到,我怎么核实你是谁,但是他认为我是在挑衅他。”

2020年11月,已经在贵阳生活的任女士被毕节市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民警跨市带走。任女士回忆:“下午大概4点左右我通过电子猫眼看到门口有4个人,快5点的时候我回家,进家门之后,我通过猫眼看到门口还是有那几个人,我就在我们这边报警了,贵阳这边还是出警了的。这边派出所的人过来之后,我就给他们开门,正准备在我手机里面翻电子猫眼里面的视频给他们看的时候,洪山派出所的民警就冲进来了,问了一下我名字,就直接给我上手铐。我们辖区派出所的警察当时也搞不清楚什么情况,都还在问他们是谁。”

经过审讯,七星关分局在11月4日对任女士作出了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任女士说:“当时我要求说在贵阳这边处理,但是他们还是态度非常强硬,直接把我带去毕节了。下午5点多出发的,晚上10点左右才到毕节。全程我都坐后排,手铐还是往后拷的,我就说‘你要不然把手铐放我前面’,他也不行。晚上10点多,吃了点东西,就去做核酸检测,然后就去办案中心了,1点左右开始所有人做笔录,当天晚上是在办案中心的留置室,第二天下午5点,办完手续后就进拘留所了。”

三天后,任女士自己回到贵阳,因为一句群里的“草包”被跨市传唤、拘留,她无论如何想不通。多次通过各种渠道反映问题。她说:“他们在做完笔录,给我下拘留通知的时候,我有提出申辩的,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意见;给出了拘留通知之后,我要求联系我家人,不让我联系;我说‘我要求给律师打个电话问一下’,他说我港片看多了。后来,我就通过毕节警务督察电话举报他们这其中的程序违法,应该是60天就给答复的,他没有给到我答复。”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另有传闻,当事人社区书记刘某某的丈夫是七星关分局民警。

对任女士异地传唤及相关人员处理的情况,毕节公安局26日晚间发布通报。经复议查明: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处理,任某拒绝配合,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遂进行异地传唤。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七星关分局依法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案件涉及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文中提及支书刘某某,其前夫赵某系七星关分局民警,刘某某与赵某已于2014年7月10日离婚。对于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问题,七星关区纪委监委已经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若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就事件进展,中国之声记者27日尝试联系毕节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应。

尽管已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但任女士仍觉得不公正。她说:“撤销的原因有点避重就轻,原因说是程序违法,但是这个事情的本质是他们对于‘草包’两个字的定性。”

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认为,如何定义微信群聊中“草包支书”的称呼是否构成公然侮辱,是问题的关键。“第四十二条规定,我们说到底怎么去定她是应该处罚还是不该处罚?我们有个标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损害他人的’,根据情况,才可以进行行政拘留5日之下或者500块钱以下罚款。我个人判断,按照这个标准来,行为人只有主观恶意并且有一种持续的行为,才可以去认定他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条。本案中,当事人只是在这种特定的情景下,可能说了一些表达不太适当的言语,我觉得这并没有构成这一条的规定。”

王丛虎认为,本案值得探讨的第二个问题是,即使构成了公然侮辱,是否应该异地传唤?警方异地执法是否有法定程序?“第一,这个行为有没有构成立案的一个标准?如果压根就没有构成立案的标准,你去异地用法,动用警权、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我觉得是不合适的;第二,即使我们说构成了立案的标准,是不是非得需要把当事人拘传过来?通过现代的网络、电话,异地都可以调查清楚,为什么还非要跑到贵阳去?什么情况才会异地用警呢?我们说,一般的刑事案件,比如这个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事实基本上清楚了,必须要把他拘留或者是进一步逮捕了,这样才会通过异地执法把他抓回来,并且要直接提交给检察院。”

案件引发关注之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7日下午发表评论:《一句“草包”被行拘 权力不容滥用》,其中提出“身为执法部门,应该带头守法、秉公执法,决不能在调查处理中掺杂个人私情,更不能因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纪法,依规依纪依法用权,才能赢得群众的尊重和理解。”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其中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王丛虎表示,对党员干部的批评,认定标准需要更加谨慎。“这次行政处罚法的修改专门增加了一条,就是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退一万步来说,本案中当事人应该受到处罚也应该是比较轻微的,比如可以用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可以不予处罚,这些都是能够让社会更加包容、让我们的干群关系更加和谐的表现,这也是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认真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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