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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妻儿,对方车辆被交警部门认定应当负担全责。由于张某的精神遭受到了极大的痛苦,因此他向对方车主要求10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对方车主以张某的请求数额没有任何依据为由拒绝。请问,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呢?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第19条至第29条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与按照第18条第1款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条包括两项赔偿内容:一项是物质性损害赔偿,另一项是精神性损害赔偿,两项赔偿在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受害人。而残疾赔偿金规定在第25条中,死亡赔偿金规定在第29条中,因此两者都属于物质性损害赔偿内容,而不属于精神性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受害人在提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请求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北京市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一个级别的精神损失费为5000~10000元。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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