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伤害预防措施,车辆伤害事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志

车辆伤害预防措施,车辆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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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伤害指的是什么

5月13日,本报从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获悉,茂名市滨海新区双潭水闸工地12·17车辆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12月17日,在博贺镇盐井头村双潭水闸工地西大门出入口附近,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人民币。

本报梳理发现,茂名滨海新区双潭水闸重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茂名滨海新区渔港服务中心。施工单位为广东城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城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城投水利公司采购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供应商为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铭昕公司混凝土运输业务的承包方为湖北省城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12月17日,赵某强驾驶鄂H07Q1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铭昕公司装载好混凝土后前往双潭水闸工程施工现场卸货。13时许,赵某强卸完货后驾驶车辆驶出工地西大门外,往左转10余米时,鄂H07Q1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方与黄某有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赵某强听到车辆碰撞的响声后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黄某有当时仍有呼吸,赵某强立即拨打120及110。14时许,救护车来到现场,证实黄某有已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赵某强驾驶鄂H07Q1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工作人员指挥的工地门口左转弯时,未注意到右后方的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调查组还指出,城投水利公司、城华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若干问题。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对工地主要出入口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货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建议对鄂H07Q1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赵某强实施行政处罚。此外,城投水利公司、城华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电白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陈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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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伤害应急处置措施

行车安全要注意

飙车超速、超员超载、分心驾驶

……

小习惯酿大事故

别用生命去赶路

以下11类危险交通行为

一定要警惕!!

原标题:《小习惯酿大事故,别用生命去赶路!以下11类危险交通行为一定要警惕!!》

阅读原文

来源:绿色青浦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车辆伤害防范措施10条

玉溪交警结合本地发生交通事故
总结了
“未成年人十大交通危险行为”

1. 在道路上嬉戏玩耍、追逐打闹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马路不是自家的院子,更不是游乐场,家长一定要教育孩子不要在马路上嬉戏玩耍、追逐打闹。同时,在外出时,家长一定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加强日常监管!

2. 突然横穿马路,低头族(玩手机)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有些同学为赶时间或者图方便等,不走斑马线直接乱穿马路或翻越护栏,这样十分危险,极易引发事故。过马路时注意力一定要集中,走斑马线,不要玩手机、戴耳机等,时刻关注周边道路环境,主动避让过往车辆


3. 骑平衡车、电玩车或童车上路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上路务必选择合法交通工具,“电动平衡车”、“滑板车”、“溜冰鞋”等未成年人喜爱的玩具或器械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不能上道路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死亡。家长不要让孩子在道路上使用这些工具,也不能带着孩子上道路使用。


4. 下车不从右侧开门、不看后方来车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下车开车门是日常生活中很平常的动作,但实际上暗藏“杀机”。不管是乘坐出租车,还是私家车,都应该从右侧车门上下车,要教育孩子等车辆停稳后再开车门,开门的时候要注意观察后方的车辆、行人,确保安全后开门。


5. 乘坐汽车时不系安全带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系好安全带,只需要3秒钟,而不系安全带,则有可能在事故发生的1秒钟,失去整个一生!儿童乘车时应该尽可能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无论家长还是孩子,都要养成上车就系、全员全程规范系的良好习惯。


6. 乘坐汽车时头手伸出窗外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孩子乘坐汽车时禁止在车内打闹嬉戏,避免影响司机安全驾驶。更不能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以免身体被车外物体刮到或急刹车时因惯性被甩出车外发生意外。有的家长图好玩、新鲜,打开车内天窗让孩子身体探出车外,实则危险重重。


7.乘坐超员车、非法营运车辆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车辆超员、制动距离加强,危险性增大,遇紧急情况逃生难度增加。非法营运车辆往往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问题,基本无法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为了孩子安全,家长要拒绝让孩子搭乘“超员车”、“黑车”上放学。


8.无证驾驶,未够骑行年龄单独上路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未成年人对周围事物充满好奇心,喜欢尝试,家长一定要担起监护责任,务必要重视学生外出交通安全,特别是要看好自家车辆,保管好车钥匙,切勿让未达骑行年龄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以及自行车上路,甚至偷开机动车。


9. 骑乘电动车、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对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来说,安全头盔相当于小汽车的安全带,是遇到危险时的一道重要防线。当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猛烈撞击时,头盔可以有效地保护头部,降低事故损害后果。因此,家长一定要教育孩子在乘坐电动车时,要自觉戴好安全头盔。


10. 不注意避让车辆盲区
危险指数:⭐⭐⭐⭐⭐

家长注意:汽车周围本身就存在盲区,在行驶途中,受道路线型、坡度、建筑、绿化等影响,以及其他车辆的相对位置变化,也会产生“动态盲区”。一定要教育孩子不要在车辆停车区域玩耍,注意观察周围车辆情况,不要让自己处在车辆盲区或者“内轮差”的区域内。

还有“熊孩子”
偷骑摩托车、驾驶小轿车
无证上路


酒后驾驶(骑行)摩托车、电动车
肇事的

非法改装车辆
“飙车炸街”


一次事故的发生

一个家庭的悲痛


交通安全
每个家庭的安全课
更是一堂必修课

再了解一下
法律对于驾驶年龄的
相关规定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且不能载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规定: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来源:玉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车辆伤害事故反思感悟


驾驶汽车冲撞人群致人死伤行为的定性

——《付某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库编号:2024-18-1-017-001)》解读



蒋佳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对本罪的行为方式采用了高度概括的表述,将其作为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性罪名予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不宜泛化,甚至作为“口袋罪”适用。对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具体适用之中经常涉及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分。由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付某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入库编号:2024-18-1-017-001)》的裁判要旨针对采用驾驶汽车冲撞人群致人死伤行为的定性提出指引,要求综合全案情节准确界分罪名,明确:“结合案发时段道路状况、人流量、车流量、撞击速度、撞击次数等情况,认为所涉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驾驶汽车冲撞人群致人死伤行为的定性规则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可以达成的共识是,“其他危险方法”不能泛指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是在危险程度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的方法。


驾驶汽车撞人致死伤的,既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关键在于判断所涉行为是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如果所涉危险性并不相当,只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则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韩某禄故意杀人案(入库编号:2024-02-1-177-002)》即是适例。被告人韩某禄酒后不听劝阻,强行开车通过未通车的新修马路,在明知车辆前进方向上有人阻拦的情况下,驾车故意冲撞他人并拖曳10余米,造成被害人轻伤。由于所涉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因被害人反应较为机敏,未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法院依法适用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与之不同,如果结合案发时段道路状况、人流量、车流量、撞击速度、撞击次数等情况,认为所涉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则应当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惟此,方能实现对行为的完整、准确评价。


二、对付某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具体分析


本案例中,被告人付某见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性。付某见酒后在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劝阻后驾车离去,随即逆向驾车、加速折返现场,高速直接冲撞人群。付某见酒后驾驶汽车故意实施严重超速、逆向行驶、冲撞人群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及三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可见,所涉行为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


尽管被告人付某见因琐事与刘某各、刘某续发生纠纷,为报复他人而实施驾车撞人行为,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仅以其主观目的是侵犯特定对象或者目标为判断标准,而应当结合其行为性质准确认定。本案发生时虽为凌晨,但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付某见驾车逆向、高速行驶的整个路段,道路上仍有较多的行驶车辆和行人。付某见驾车撞击刘某续、刘某致等8人所在的人群,后又撞上路人及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客观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付某见驾驶汽车冲撞人群致人死伤,对其适用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决于适用哪个罪名更有助于全面保护法益,确保全面准确评价其行为性质。综合全案情节考量,显而易见,对付某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更能完整评价其行为,故法院依法适用该罪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8版
责任编辑:刘强|联系电话:(010)67550722丨电子信箱:zxzh@rmfyb.cn
新媒体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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