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握支持起诉对象范围 依法规范开展履职发布时间:2024年9月6日
案例一王某军等42人与鄂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2020年至2021年间,王某军等42名农民工先后在鄂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生产线从事叉车、打包、铺布等工作。建材公司一直未支付王某军等42人劳动报酬,合计欠付10万余元。王某军等42人向建材公司索要工资未果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亦未得到妥善处理。受理情况。湖北省鄂州市人社部门向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容区检察院)转交本案线索。2023年1月,王某军等42人向华容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诉讼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华容区检察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审查过程。华容区检察院通过询问农民工、实地走访建材公司、调取考勤单、发放工资记录等证据材料,查明欠薪事实。为尽快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农民工代表、建材公司、区劳动监察大队等有关人员召开联席会。因临近春节,被拖欠的工资已有一年之久,农民工代表强烈要求企业在春节前给付工资。但企业表示,受市场影响,企业经营状况较差,尚有20余万元的债权未能实现,现企业经营处于“回暖”关键期,希望可以放宽给付期限。在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下,农民工代表表示理解企业难处,愿意协助做好未到场农民工思想工作。经检察机关促成,建材公司分别与42名农民工达成和解协议。之后,检察机关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农民工代表、建材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农民工代表提出,虽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关于劳动报酬的具体支付时间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农民工希望和解协议转化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2月20日,华容区检察院向华容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建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王某军等42人合法权益,王某军等42人提出的有关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处理结果。华容区检察院积极与华容区法院进行沟通,推动法院快速办理建材公司申请执行的其他案件,帮助企业尽快实现债权。在法检共同推动下,以此前的和解协议为基础,王某军等42人与建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5月6日,华容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建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王某军等42人劳动报酬10万余元。后建材公司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工作延伸。华容区检察院与当地人社、司法行政、法院等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健全民事行政检察与民事行政审判、法律援助、劳动保障监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欠薪问题常态化开展;与司法行政、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妇联、残联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助推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化开展;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小程序,积极开展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并与社区、村委会建立常态化联动普法机制,帮助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
检察机关在办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当强化全局观念、系统思维,统筹兼顾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与保障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的,可以联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共同推动将和解协议转化为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本案中,检察机关将矛盾化解工作贯穿办案始终,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解决农民工急难愁盼问题,同时充分考虑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因市场变化等因素暂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引导农民工与企业找到利益平衡点,为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提供缓冲期,服务保障企业长远发展;基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不能即时履行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主动对接人民法院,推动双方当事人以和解协议为基础达成调解,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二尹某凤等4人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2019年3月,河南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将某职业技术学院一期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2019年11月,科技公司委托樊某作为上述消防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履约管理、工程结算、资金支付等事宜。2021年1月,教育公司、科技公司、某职业技术学院三方达成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由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接原教育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教育公司已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保证“科技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如因农民工工资发生任何纠纷由科技公司负全部责任”。2023年1月,尹某凤等4人受雇为科技公司承包的上述项目提供劳务。2023年2月,樊某向尹某凤等4人出具对账单,载明“未付金额45754-2500=43254元”。2023年5月,科技公司向尹某凤等4人出具委托代付函,内容为“尹某凤等4人工资合计43254元,我司同意某职业技术学院一期消防代付该笔工资费用”。尹某凤等4人向科技公司、某职业技术学院索要劳务报酬无果,多次向河南省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信访局、人社局反映情况,请求帮助解决问题,但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受理情况。2024年1月,河南省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与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林州市检察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州市法院)、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共同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实施意见》,向林州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尹某凤等4人向林州市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审查过程。林州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案件基本情况。通过询问尹某凤等4人,核实欠薪数额;了解到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目前公司负责人、工作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经向工程发包方教育公司了解,发包方已根据工程进度向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曾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承诺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二是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尹某凤等4人未签订劳务合同,亦无劳务报酬欠条,仅有项目经理樊某出具的对账单。尹某凤等4人反映,科技公司曾向其出具委托代付函,能够进一步印证欠薪事实。但委托代付函已交由某职业技术学院。检察机关遂协助当事人收集委托代付函,进一步补强欠薪证据。三是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检察机关向当事人释明本案请求权基础、如何提出诉讼请求等事项,但尹某凤等4人坚持将教育公司、樊某也列为被告,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当事人独立行使诉权。四是考虑到尹某凤等4人诉讼能力弱、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林州市检察院依托协作机制,对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并协助尹某凤等4人向法院申请缓缴案件受理费,打通诉讼绿色通道。支持起诉意见。2024年1月12日,林州市检察院向林州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尹某凤等4人为科技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对尹某凤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认为该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后,未予支持。处理结果。林州市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尹某凤等4人工资款共计43254元。工作延伸。针对当地建筑行业劳务市场欠薪问题,林州市检察院与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信访局联合召开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共治座谈会,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排查欠薪隐患,创新监管模式,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林州市检察院开展普法进工地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答疑等方式,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加强调查核实,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因诉讼能力欠缺、证据意识不足等原因,在与用工者形成劳务关系时,一般为口头协商。欠缺书面劳务合同往往导致农民工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最大程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认定欠薪事实,为农民工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使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在尊重当事人独立行使诉权基础上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应当依法提出,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同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并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简单复制,对于明显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中明显不成立的部分,检察机关不予支持。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尹某凤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在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后,不予支持,对类案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张某金与慈溪市某门窗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间,四川泸州籍务工者张某金在周某开办的浙江慈溪市某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1日,周某安排张某金至客户单位拆吊顶,张某金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张某金被送往医院就医,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张某金住院治疗8天。其间,周某陆续支付张某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2.05万元,但未依法足额赔付。张某金出院后,多次联系周某协商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金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被拒。张某金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因受伤未完全康复无法工作,且赔偿金未到位,其家庭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张某金向宁波市泸州商会农民工服务中心求助,该维权线索被移送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州市检察院)。2023年7月10日,泸州市检察院根据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线索移送至宁波市检察院。因张某金工作地和事发地均在宁波慈溪,宁波市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溪市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张某金在证据收集、申请工伤鉴定等方面存在困难,诉讼能力弱,决定受理该案。
审查过程。慈溪市检察院依靠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联合泸州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张某金在门窗厂工作期间,周某未按规定与张某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金受伤后,门窗厂拒绝出面申请工伤认定;张某金仅有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周某定期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上下班打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其与门窗厂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故无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检察机关与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为张某金指派律师处理诉讼相关事宜;依据慈溪市检察院牵头14家单位出台的《关于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联系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帮助张某金咨询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工伤认定部门依职权调取用人单位相关资料后,着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处理结果。周某一直以工厂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赔偿金。为实质性解决争议纠纷,检察机关多次走访门窗厂,向周某释法说理,并邀请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协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从法理上向周某讲明逃避承担责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给门窗厂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从情理上向周某讲明张某金在岗工作多年,目前因受伤家庭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最终周某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张某金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2023年7月24日,周某与张某金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工伤损害赔偿标准,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张某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扣除已支付的2.05万元,周某于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即时履行3.65万元。
【典型意义】
跨区域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践行新*代“枫桥经验”,立足外出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动现状,以“检察一体化”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破地域界限、帮助弱势群体解决“起诉难”、形成检察机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推动支持起诉制度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浙江、四川两地检察机关依靠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从案件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搭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跨区域平台,帮助当事人解决在讨要薪资、工伤认定等方面存在的维权困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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