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判多少年,家庭暴力触犯刑法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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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可以判几年缓刑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身体、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时包括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
网友咨询: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王晴律师解答:
1.受害人可留存电话录音、短信等作为家暴证据。
2.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3.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4.因家庭暴力就医时,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5.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6.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王晴律师补充:
我国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离婚,并可依据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实施暴力,伤害另一方的身体健康,属于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造成伤害结果未构成犯罪,公安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殴打他人,实施家庭暴力者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家庭暴力行为构成轻伤、重伤或者重伤致人死亡的,可以通过报警,由公安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定罪量刑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被申请人并不严格遵守,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王晴律师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律师,擅长民事、商事、刑事类案件,善于利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争取利益最大化,专业能力强、逻辑思维敏锐、责任心强、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赞誉。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家庭暴力能判几年
大皖新闻讯“我现在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都没要到,只留下了一身伤和一身债。”4月2日,郑州的李萍(化名)向大皖新闻记者反映,其与在业内颇具知名度的企业家丈夫邹某结婚多年,长期遭受家暴和虐待,后来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胜诉,并赢得其中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男方拒不执行,至今未要回孩子的抚养权,让她身心遭受双重打击。
据李萍介绍,2014年下半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遂平籍男子邹某,2015年2月,双方在相处数月后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在郑州市金水区。婚后,邹某注册成立了一家农牧科技公司,是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家。结婚没多久,她就发现邹某脾气暴躁,更让她没想到的是,邹某竟然对她实施家暴,动辄拳脚相加,甚至拿烟头烫和用皮带抽打,因为害怕和顾及脸面,她不敢报警和跟家人诉说。但对方的家暴行为并未停止,后期还做出了脱光衣服殴打以及逼迫她喝尿和咽对方口水等虐待行为,有时候孕期也会遭遇殴打,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她曾在4个月内两度流产。说起这些,李萍难掩激动,几度哭泣。
这是非常严重的家暴,当李萍撩起衣袖露出烟头烫伤的疤痕,当法院判决书上的“殴打”二字与执行现场的空荡形成刺眼对比,一桩企业家家庭暴力事件撕开了社会治理的暗疮。从七年隐忍到胜诉后的执行困局,从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到拒不履行的房产流拍,这场裹挟着权力、法律与人性的博弈,暴露出反家暴体系中的系统性溃败。
施暴者的双重面具在案件中显露无遗。邹某作为拥有300名员工的企业法人,在公开报道中塑造着科技创新领军者的形象,私底下却将妻子囚禁在烟头烫伤与强迫喝尿的炼狱里。这种社会光环与暴力行径的强烈反差,折射出权力异化的深层危机,经济优势地位异化为暴力资本,社会资源转化为规避制裁的工具。
李萍案中,法院判决早已生效,但面对拒不执行的邹某,执法机关显得束手无策,房产流拍无法变现、孩子抚养权难以强制移交、施暴者依然逍遥自在。这种“执行难”现象直接消解了司法权威,也让《反家庭暴力法》中设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设计形同虚设。当法律不能为受害者筑起最后一道防线时,所谓的"法律武器"就变成了钝刀,既不能震慑施暴者,也无法保护受害人。
家暴问题的特殊性在于其涉及情感、经济、子女等多重纠葛。李萍为了两个孩子忍受七年非人虐待,这种“母爱困境”是许多家暴受害者的真实写照。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又往往成为施暴者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工具。邹某在离婚后不仅拒不交出孩子抚养权,还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后离婚暴力”,目的是通过控制孩子来持续折磨已逃离的妻子。现有法律对这种复杂的控制关系缺乏有效干预手段。
在李萍案中,我们看到妇联、法院、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都已介入,但效果有限。未来的反家暴工作需要:建立家暴案件“一站式”处理中心,整合公安取证、医疗验伤、心理疏导、法律救济等服务;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对拒不执行家暴案件判决的施暴者实施联合惩戒;设立家暴庇护所与专项救助基金,解决受害人的临时安置与经济困难;推广“家庭暴力危险评估”机制,对高风险案件重点监控。只有形成全社会反家暴的合力,才能让法律不再停留在纸面上。
李萍说:“我不想再沉默了。”这句话应该成为全社会反家暴的宣言。当一位女性需要拿出被烟头烫伤的伤痕作为证据时,当法院判决后仍要担心施暴者报复时,当孩子成为要挟工具时,我们的社会保护网显然还存在巨大漏洞。
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家暴不能仅靠受害者个人勇气,更需要制度的有力支撑。只有当每个“李萍”都能确信,法律不会辜负她们的勇气,社会不会漠视她们的苦难,我们才能真正说:家暴不是靠忍能解决的,而是靠一个正义且有效的制度来解决的。
家庭暴力列入刑法
Asa Davison致孕妻流产案:司法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突破与警示
"人命至重,有贵千金。"自古以来,生命的价值便被世人所珍视。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意识的觉醒,对生命权的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在传统司法实践中,胎儿的生命权保护始终是一个模糊且充满争议的领域。2021年,英国发生的Asa Davison致孕妻流产案,恰似一记重锤,打破了长久以来的司法沉寂,不仅引发公众对孕妇及胎儿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更在法律层面实现了重大突破,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重要标杆。
一、案件背景:迷雾中的生命权争议
在法律的长河中,胎儿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命题。从"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古老认知,到现代医学对生命孕育过程的深入探索,胎儿究竟应被视为母体的一部分,还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始终没有定论。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多通过保护孕妇权益来间接实现,这种保护模式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常常暴露出诸多不足。Asa Davison致孕妻流产案的出现,将这一争议推向了风口浪尖。
二、案件经过: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
(一)案发前的矛盾积累:嫉妒之火的悄然蔓延
Asa Davison,一位35岁的男子,与女友Isabelle维系着一段错综复杂的感情关系。Isabelle腹中的胎儿,并非与Asa所生,而是她与前男友爱情的结晶。这一事实,如同一根刺,深深扎在Asa的心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嫉妒与不满如同野草般在Asa心中肆意生长,逐渐吞噬了他的理智。正如古人所言:"嫉妒之心,乃万恶之源。"Asa内心的矛盾与挣扎,最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彻底爆发。
(二)暴行实施:黑暗时刻的降临
2021年的某一天,对于Isabelle来说,是一场噩梦的开始。此时的她,已怀孕29周,即将迎来新生命的降临。然而,命运却与她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Asa Davison情绪失控,如同脱缰的野马,开始追逐Isabelle。他全然不顾Isabelle的苦苦哀求,将她拖行至路边,随后对其拳脚相加。Isabelle的面部遭受重击,导致骨折,而她腹中的胎儿,也因强烈的外力冲击,永远停止了跳动。这一残忍的行为,不仅夺走了一个即将绽放的生命,也给Isabelle带来了难以磨灭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周围的目击者纷纷被这一惨剧震惊,立即选择报警。
(三)事后企图掩盖罪行:欲盖弥彰的徒劳
在警方介入调查后,Asa Davison不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妄图掩盖罪行。他试图说服Isabelle改变陈述,甚至以威胁相逼,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经历了巨大伤害的Isabelle,早已对Asa彻底失望。她选择勇敢地站出来,揭露Asa的暴行。同时,现场的目击者也纷纷提供证词,使得Asa的罪行无所遁形。
三、案件审理过程:法律天平的艰难权衡
(一)法律适用的争议:传统与现代的碰撞
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激烈的法律争议。传统观念认为,胎儿尚未出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益保护应依附于孕妇。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主张,胎儿作为未来的生命,应当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在本案中,控方依据《婴儿生命保护法案》(1929年)对Asa Davison提起诉讼。这部年代久远的法案,在面对如此复杂的案件时,其适用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法庭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重新审视和界定胎儿的生命权。
(二)法庭的认定与判决:历史性的突破
经过激烈的辩论和严谨的证据审查,法庭最终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法庭认为,Asa Davison的行为不仅对Isabelle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更直接导致了胎儿的死亡,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未出生婴儿生命的侵犯。法庭依据《婴儿生命保护法案》(1929年),认定Asa Davison构成"堕胎罪"。同时,他还因故意伤害和妨碍司法被判处相应罪名,最终被判处终身监禁。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孕妇权益的保护,更在司法层面首次明确承认了胎儿的生命权,填补了传统司法在胎儿保护方面的空白。
四、案件的法律意义:法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一)对胎儿生命权保护的突破:新的起点
Asa Davison致孕妻流产案的判决,标志着英国法律在胎儿生命权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此前,胎儿多被视为母体的附属,其权益保护处于间接状态。而这一判决明确指出,胎儿作为独立的生命个体,应当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这一突破性的认定,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让人们深刻认识到,胎儿的生命同样具有不可侵犯的价值。
(二)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更高的要求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在处理涉及胎儿权益的案件时,法官需要更加谨慎地权衡各方利益,充分考虑胎儿的生命权。同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变得更加复杂。本案中,法庭不仅要审查Asa Davison对Isabelle的伤害行为,还需通过医学证据等手段,确定胎儿死亡与Asa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这一案件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特别关注孕妇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三)对社会观念的影响:观念的革新
这起案件的判决,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的反响。它促使公众重新思考生命权的内涵和外延,认识到胎儿生命同样值得尊重和保护。同时,案件也引发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深刻反思,让人们更加关注家庭暴力对孕妇和胎儿的双重伤害。通过这一案件,公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在保护生命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案件的后续影响: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
(一)对立法的推动作用:法律的完善
Asa Davison致孕妻流产案的判决,虽然实现了司法突破,但也暴露出法律在胎儿生命权保护方面的不足。这一案件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促使他们重新审视相关法律条款,考虑对《婴儿生命保护法案》(1929年)进行修订和完善。此外,这一案件还推动了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制定,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也在考虑增加对孕妇和胎儿权益保护的专门条款。
(二)对公众意识的提升作用:意识的觉醒
这起案件的判决,对公众意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让更多人认识到胎儿生命权的重要性,促使公众更加关注孕妇的权益保护。通过媒体报道和公众讨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呼吁社会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时,案件也增强了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让人们更加相信法律的力量。
六、结语:守护生命的未来
Asa Davison致孕妻流产案,是一起具有深远意义的案件。它不仅在司法层面明确承认了胎儿的生命权,更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一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提醒我们要更加关注孕妇和胎儿的权益。通过这一案件,我们看到了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完善。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完善的法律和措施,保护孕妇和胎儿的权益,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孕妇和胎儿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正如古人所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守护每一个生命,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未来。
家庭暴力触犯哪条法律
婚前甜言蜜语相伴
婚后却冷言冷语不断
往昔温情化作恶语相向
伤人不见血,句句刺心间
频繁被丈夫言语威胁
怎样保护自己?
广东深圳,李某(女)与黄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多次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致使李某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李某为此多次向警方报警。此后,李某放弃进行伤情鉴定,并与黄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2023年,李某再度报警,称丈夫黄某多次通过电话对其进行威胁,还借助手机游戏向她发送恐吓、骚扰信息。基于此,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妻子受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的丈夫黄某借助手机游戏,向李某发送的诸如“有你家好受的”“我的手段,你才刚见识到一点点”等消息,内容存在明显的威胁意思表示。故李某关于禁止丈夫黄某以口头、通讯或其他方式对其威胁、恐吓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法院裁定禁止黄某以口头、通讯或其他方式威胁、恐吓申请人李某。
法官:语言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遭遇暴力应及时求助并保留证据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但伤害的本质相同。传统观念常将家庭暴力局限于肢体冲突,忽视精神暴力的危害。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经常性谩骂、恐吓这类语言暴力就属于家庭暴力。
本案中,丈夫黄某借助手机游戏向妻子李某发送恐吓、骚扰信息,虽然该行为尚未直接对李某的身体造成实质性伤害,但这些经常性、威胁性的言语骚扰,使李某时刻处于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之中,依然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若遭遇语言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相关组织求助,同时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及时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勿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位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唯有全社会共同行动,方能构建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文章来自: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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