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外法院已经做出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双方,如果在国内身份关系或财产上还有牵连,应该怎么处理才能完全解决这种牵连,以避免纠纷呢?
李律师首先要说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是理所当然地被我国法院所承认,而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进行申请承认。 并且,国内法院也并非对所有问题都会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院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对于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问题不予承认。
那么,对于国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怎么解决呢?
常见的有两种方式:
1、先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然后在外国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2、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或者申请了但外国法院没有承认,当事人可以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结婚时双方都是中国人,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取得了外国国籍。如果只有一方取得了外国国籍,一方仍为中国人,仍然可以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夫妻双方都已经取得了外国国籍,不是必须要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国外法院离婚判决,除非国内还有一些身份关系或者财产关系需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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