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是什么意思,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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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包括哪些
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上述规定明确了财政性资金,从资金性质上解决了政府采购范围的问题,对于需要以资金性质来界定是否政府采购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理顺了在资金性质上区分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问题。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什么的资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做了明确的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第二,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明确了财政性资金,从资金性质上解决了政府采购范围的问题,对于需要以资金性质来界定是否政府采购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理顺了在资金性质上区分政府采购项目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机关单位的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因此,财政性资金就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性资金不等同于国有资金,国有资金的范围远大于财政性资金,以非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和以国有资金担保的借贷资金不视为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由于其收支都纳入了预算管理,尽管某些单位的收入全部用作其支出,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单位的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
财政性资金零补助是什么意思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原创稿
6月21日,《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一年来,审计机关结合具体审计领域,严肃揭示重大经济贪腐、重大会计信息失真等突出风险,及时反映影响经济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对这些问题,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正在积极整改,全面整改情况审计署将于年底前依法公告。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此次审计整改明确提出“强化问题整改,管好用好财政性资金,节用裕民,推动宏观政策落实,稳住经济大盘”的要求。
“审计整改”被形象地称为“审计后半篇文章”,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关键环节,也是发挥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功能、立足经济监督定位的生动体现。在各种超预期因素叠加,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的大背景下,审计整改护航经济大盘被寄予了更多期望。
“行百里者半九十”,完整、准确、全面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机关与审计整改对象要形成合力,强化刚性约束、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整改指导,凝结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建立整改台账,及时跟踪督办,强化“改”的自觉性,提升“督”的震慑力。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负起整改主体责任,逐条制定方案尽快整改,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力求立行立改、对账销号、问题一杆清到底,并且抱着“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在强化整改监督力上,要创新工作形式,一方面高举高打,将审计整改纳入国务院大督查,另一方面,审计部门可对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坚决查处拒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强化审计整改硬核约束力。
以审计整改打通利企惠民政策链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是当前稳住经济大盘处于优先级的事项。各类纾困解难、减税降费、稳岗就业政策措施密集出台。要让政策真正落地见效,就必须疏通过往政策梗阻,强化前后政策衔接,最大化释放最新政策红利。本次审计整改中,要确保退税减税降费、缓缴社保费、稳岗、普惠金融等政策落实到位,对骗取退税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要确保养老、医疗、教育、基本住房、社会救助等民生资金规范安全使用,绝不允许截留挪用、贪污侵占,切实提升企业与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此外,审计整改要坚持对性质恶劣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既处理事又处理人,以儆效尤;推动举一反三、标本兼治,促进党和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如果说审计发现问题是经济的“啄木鸟”,那么审计问题整改就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器”。相信随着审计整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发力,经济大盘“稳”的基础将更加牢固,“进”的势头将更为明显。
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
随着招商引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推广,以及国家对科技、环保等诸多领域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政府补助财政性资金。
然而,实务中很多财务不清楚这些财政性资金在纳税申报上应该如何处理,将财政性资金直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那么事实上,是这样的吗?今天通过几个问答让小编带你捋清楚。
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02、问: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3、问:若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答: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问: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
举个例子:某企业当年取得政府补贴100万元,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准备将这100万用于研发费用支出,请问该笔支出能否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有两种情况:
1.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应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该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 若企业将政府补助的1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再将此笔收入用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则该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且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向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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