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后者须在同年3月20日前缴清1.02亿元出让金,并约定“如再逾期或未缴足出让金和利息,未交足部分土地款和利息另按每日2‰支付滞纳金”。此后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免除。2016年,甲公司以乙公司拖欠支付9400万元出让金为由起诉。一审法院判令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按日万分之五基准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①该武汉合同案中,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如再逾期或未缴足出让金和利息,未交足部分土地款和利息另按每日2‰支付滞纳金”,但分析本案实际履行事实可知,以上约定系在乙公司多次延迟付款构成违约情况下,双方经由协商形成的对乙公司再逾期或未缴足出让金及利息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合意。就该法律责任性质,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在其后所签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即为违约金。
②该武汉合同案中双方关于“未交足部分土地款和利息另按每日2‰支付滞纳金”约定实际上明确了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原审判决裁判结果看,其判令乙公司按日万分之五的基准向甲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实际远低于协议约定的乙公司应承担的滞纳金数额,原审判决关于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实为违约金性质的认定,实则有利于乙公司,并无不当。
该武汉合同案中中实务要点:合同双方关于逾期付款一方应支付滞纳金的约定,系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方式进行的约定,实为违约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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