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开采造成村民房屋受损,县级以上政府具有组织搬迁避让职责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诺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此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组织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进行搬迁避让的职责。

案情概况

原告张某某为襄垣县**乡**村**号的合法使用权人。由于第三人七一新发煤业的煤矿开采行为造成其房屋开裂受损,地表产生裂缝、下沉或隆起等地质灾害,严重影响居住条件及安全。并提供了房屋及地表裂缝的相关照片。原告等多名村民向被告襄垣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反映,并向襄垣县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搬迁避让或危房改造的职责,被告未予回复,且被告及第三人未采取实质性的治理措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根据受损程度对原告位于山西省襄垣县**乡**村**号房屋履行搬迁避让的职责。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襄垣县人民政府履行搬迁避让的职责并由第三人承担相关费用。《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此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组织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进行搬迁避让的职责。原告张某某所提供的相关照片及证据可以证明其居住房屋存在地面裂缝、房屋开裂等危害其生命财产安全的受灾情形,且多次信访,并向相关部门递交了《煤矿采空区危房改造申请书》。本案中,被告襄垣县人民政府应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履职,充分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被告在了解到原告等村民反映的受灾情况后,未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以及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存在履行防治地质灾害职责不到位的情形。对于是否应当采取搬迁避让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治理,应当由被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鉴定基础上综合决定。对于受灾程度严重,已不适合继续在原址居住的村民,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搬迁避让工作。《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本院根据被告襄垣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山西七一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镇**村村民李**等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结合第三人组织维修工队对原告房屋进行修缮的事实,认定第三人山西襄垣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房屋受损的责任单位,应由第三人山西襄垣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治理的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

责令被告襄垣县人民政府根据原告受灾情况及灾情变化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相关费用由山西七一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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