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与拆迁协议约定的过渡期不一致,怎么办,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琴

拆迁补偿方案与拆迁协议约定的过渡期不一致,该如何适用?

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渡期为36个月,该拆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在协议中将《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为签订协议的依据之一,但该方案只是指导性事实行为,其在法律效力上与拆迁协议相比不具有对抗性。

案情概况

王某所在的徐庄村涉及徐庄路建设项目,金水区政府于2013年3月9日开展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定了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了过渡费的发放,过渡期限24个月,此方案为拆迁范围内签订《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协议书》的依据。王某在2013年3月27日签订了《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为36个月。

争议焦点

应适用《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24个月的过渡期,还是适用《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协议(宅基地)》中约定的36个月的过渡期。

经一审、二审法院支持适用36个月的过渡期,区政府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院观点

再审被申请人(王某)与再审申请人(金水区政府)下属临时机构金水区徐庄村××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了《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约定过渡期为36个月,该拆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在协议中将《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为签订协议的依据之一,但该方案只是指导性事实行为,其在法律效力上与拆迁协议相比不具有对抗性。再审申请人主张应适用《金水区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约定的24个月的过渡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协议中的过渡费标准仅限于徐庄村徐庄路建设项目拆迁工作启动至徐庄村××村并城工作正式启动期间,亦没有事实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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