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字就生效,借条上的签名如何认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君
疫情之下,每个人都不容易。前不久一个好朋友遇到急事向我借钱,十多年的交情,能帮的一定要帮。他要给我写张借条,我说不用,但是拗不过他一再坚持。我也要来他的银行卡号,赶紧把钱打过去救急。

写到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小小的法律问题。在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先出具借条、贷款人后提供借款的情况下,这笔借款是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时候生效,还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要搞清楚这一点,首先要解释一下合同的一个分类,即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从字面理解,有“一诺即成”的意思,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像一般的赠与合同、动产抵押合同就属于诺成合同。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便属于典型的实践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所以在我与朋友的例子中,当我“提供借款时”,我们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才成立。那第二个问题来了,“提供借款时”该怎么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视为合同成立: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支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所以当我按照朋友提供的银行卡转账到达他的账户的时候,我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就成立了。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我与朋友没有特别的约定的情形下,朋友银行账户里收到这笔钱的时候,借款合同便成立并生效,在我们之间产生实质的拘束力。
在我们日常生活很细微的地方,法律也如抽丝剥茧一般进行了规范。当然,以我与朋友之间的感情,这种事情根本不需要用借条加以约束。他借就一定会还,我便等着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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