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关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潘夏岚

由于婚姻隐瞒精神疾病咨询杭州婚姻律师的当事人越来越多,通过这些咨询李晓娟律师了解到,很多人不能分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李律师今天通过三点,来讲一下两者的区别。

第一,事由不同。

无效婚姻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无效情形是,重婚。

第二种无效情形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第三种无效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

除了这三种情形外,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胁迫婚姻。

第二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第二,法院对二者的审判态度不同。

离婚案件中,法院有权主动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违法婚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有权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婚姻纠纷案件中,法院不得主动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前提,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是因胁迫而结婚的,在当事人未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时,不得依职权撤销婚姻。

第三,请求权主体不同。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可撤销婚姻中只有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有权提出。

第四,所损害的利益范围不同。

无效婚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违背婚姻一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第五,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不同。

婚姻无效的,只要无效事由存在,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即使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的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提出申请。

对于可撤销婚姻,撤销权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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