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怎么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红利账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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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实际税负仅5%。
忽略原因:企业可能未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误以为政策仅适用于特定行业。
实现难度:低。只需在申报时填写基础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系统自动计算减免。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
政策内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亦可享受。
忽略原因:企业可能未及时调整销售额核算方式,或对“销售不动产扣除”条款不熟悉。
实现难度:极低。仅需在申报时准确填写销售额,系统自动判定免征。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实际发生额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00%摊销。
忽略原因:企业可能误认为研发活动需高投入或复杂流程,实际小规模研发亦可享受。
实现难度:中。需留存研发支出辅助账,但政策允许事后备案,操作性较强。
4.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政策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等。
忽略原因:政策覆盖多税种,企业可能未全面了解叠加优惠规则。
实现难度:低。与现有优惠叠加享受,申报时系统自动计算。
5.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2027年底前,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忽略原因:企业可能未关注合同类型或误以为仅限特定金融机构。
实现难度:极低。合同签订时注明条款即可,无需额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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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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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来源: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1日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简报
实施减税降费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
重大决策部署
减税降费惠企利民、公平有效
近年来,我国实行大规模制度性减税降费,同时,为了应对疫情对我国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时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指向性的减税降费政策。
为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增强企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我市财税部门精心安排部署,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举措,创新政策实施方式,有效提高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2019年—2020年我市累计新增减税降费536.98亿元。从政策效应看,一系列大手笔、快节奏的减税降费政策深度发力、快捷兑现。强劲的减税红利大大改善了企业预期和经营效益,有效促进了市场主体活跃度的提升,投资主体活力增强,效应增加,投资扩大,极大地促进了西安经济的发展。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减税降费作出新的决策部署,决定继续执行系列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行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
为了广泛宣传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帮助纳税人知晓掌握、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政策,现将2018年以来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全面梳理,并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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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安发布
税收优惠政策给人民群众带来了
丨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税收作用,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受到广大纳税人普遍欢迎。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新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在认真抓好落实的同时,及时跟进梳理,形成了最新《指引》,在2019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特别推出。
《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2013年以来出台的税收优惠有78项。
《指引》延续了2017年的体例,结构上分为引言、优惠事项汇编和政策文件汇编目录。每个优惠事项分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优惠事项汇编继续按照三个阶段对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整理,在内容上展示了支持创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成果:
——在促进创业就业方面,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已由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逐步扩大到300万元以下,增值税起征点已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已“提标扩围”,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了政策范围。
——在鼓励科技创新方面,一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主体孵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享受主体已扩展到省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推广到全国实施。二是为进一步促进创业资金聚合,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单户授信额度,已由10万元扩大到1000万元;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人才集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能力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逐步加大,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由50%提高至7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已推广到所有制造业领域。五是为进一步促进创新产业发展,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进一步放宽。
《指引》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广大纳税人可以对照《指引》,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税务部门也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确保“双创”优惠政策落地更便利更通畅。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9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8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
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4.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7.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27.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30.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1.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3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
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
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科研院所、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7.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9.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5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5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52.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60.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6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3.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
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对动漫企业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6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5.职工教育经费按照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6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8.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9.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0.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7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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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李克强会见出席“全球首席执行官委员会”第七届圆桌峰会代表并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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