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赵某某与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阳泉最近千万大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穆若安

  【案情简介】阳泉市矿区的赵某某与薛某某于2017年8月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于同年12月某日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薛某甲。婚后两人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且薛某某有暴力倾向,因此赵某某要求和薛某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薛某甲由其抚养随其生活,但薛某某每月需支付薛某甲抚养费。赵某某多次找薛某某交涉离婚事宜,双方几经协商后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在相关细节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20年1月某日,赵某某向阳泉市矿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得薛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分析研判双方争议的焦点。赵某某强调双方都是二婚,她已经有过一段不幸福的婚姻不想再离婚了所以很珍惜这段婚姻,但薛某某经常对她非打即骂,存在家庭暴力;且薛某某对薛某甲不管不顾,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没有家庭责任感。对于赵某某的陈述薛某某并不赞同,说他只是爱喝酒,酒喝多了难免会对赵某某发脾气,偶尔也会动手,但并未造成太大伤害,更谈不上家庭暴力,每次酒醒之后都很后悔并和赵某某道歉。

  在调查核实情况后,1月某日调解员将赵某某和薛某某约至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从“劝和不劝离”角度出发,试图缓和两人箭拔驽张的关系,从而打消离婚的念头,可是双方都很坚决,于是调解员调整策略。在了解双方的诉求后,郑重告知双方,这次调解完全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大家都各不相让,调解就无法继续,只能走诉讼程序,而诉讼不仅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最后的结果也不一定能尽如人意,只有双方心平气和,好商好量,事情才能有个圆满的结果。赵某某和薛某某均向调解员表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够全面,而且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现均对协议离婚无异议。

  就薛某甲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赵某某坚持薛某甲的抚养权归自己,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薛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350元;薛某某则表示,他与前妻的孩子目前由前妻抚养,但孩子的抚养费由自己支付,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无法再承担每月1350元的抚养费。调解员耐心地向薛某某和赵某某解释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养权,调解员指出薛某某有喝酒习惯,对薛某甲平常关心也不够,且薛某甲还年幼,需要母亲的关怀更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建议抚养权归赵某某。薛某某听后,对此不再有异议。

  随后,调解员解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指出薛某某作为薛某甲的父亲,对其仍有负有抚养义务,应当支付薛某甲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薛某某不能以与前妻所生孩子为借口拒绝支付薛某甲的抚养费,手心手背都是肉,不能厚此薄彼。表示父母破碎的婚姻已经给孩子带来一定的伤害,不能再对孩子再造成二次伤害。而后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指出薛某某应以其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在调解员的协调下双方商定每月1125元抚养费。

  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婚内购买的一辆轿车的分割问题,赵某某认为这辆车购买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薛某某认为车虽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但其实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于赵某某名下的车虽由薛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但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该车只赠与薛某某,所以应视为薛某某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某最终同意将轿车出卖,所得价款两人平均分配。

  经过4个多小时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让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2020年1月某日,当事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薛某甲随赵某某生活,薛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125元,直至薛某甲独立生活为止;

  2.双方婚后购置轿车进行变卖,所得的价款两人平均分割;

  3.双方到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

  调解员在事后回访中得知,赵某某与薛某某已办理了离婚手续,薛某某也按照调解协议上的约定向薛某甲支付了第一个月的抚养费1125元;轿车也已出卖,每人各分得56000元。

  【案例点评】此案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一是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二是共同财产分割。调解员牢牢把握争议焦点作为突破口,一一击破,以高度的责任感,运用法律武器,厘清纠纷性质,确定两人婚姻关系确无挽回的可能,适时调整调解策略和方向,再辅以情、理的结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了此纠纷,避免了一起因离婚而有可能发生的诉讼。

  本案是离婚纠纷中的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类纠纷,需要调解员有充分的耐心去了解矛盾纠纷的前因后果,以国家法律为准绳,结合自我生活阅历,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问题相互印证,找到化解的对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不可加入调解员的个人主观意见,家家有本经,要双方当事人接受或同意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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