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建筑律师|违法分包还是借用资质,工程结算相差95万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涵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月8日,A公司与B 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 建设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工程商住楼。合合同价款为499元/㎡×实际建筑面积,项目经理为刘先生。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按499元/㎡造价,风险一次性包死,政策性及其它因素的影响不再调整。

2011年1月27日,刘先生与B公司签订《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书》,约定刘先生承包B公司承接的7#、8#工程楼,项目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金和其他各项费用均由刘先生缴纳,即实行项目经营管理全额承包;B公司按工程总造价收取管理费,办理竣工手续时,所有费用结清。

2011年4月14日,刘先生向A公司提交据实决算工程书,该决算书显示每平米造价657.86元,2011年6月18日,A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决算,因双方对结算的价款异议,刘先生拒不提供竣工材料,导致双方发生争议。

2014年7月17日,刘先生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1906751元及逾期利息。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1869563元及逾期利息,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A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再审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913835元及逾期利息。

三、裁判理由

洛阳房产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二审法院裁判理由:第一、关于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刘先生借用B公司资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A公司是明知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的施工量进行结算。第二、关于工程款结算;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被认可。发承包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2011年4月14日,刘先生将工程决算书提交A公司,A公司未在合理的28日内提出异议,可视为A公司认可决算文件。

再审法院裁判理由:第一、关于合同效力;刘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借用B公司资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系A公司和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第二、关于工程款结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A公司和B公司明确约定按照499元/平方米结算工程款,刘先生自行对工程决算缺乏合同依据,且未经对方当事人认可。

四、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刘先生借用资质承包工程还是B公司承接工程后违法转包给刘先生?

本律师赞同一审、二审的审理观点;认为从刘先生以B公司项目经理身份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刘先生实际承建工程各种表现行为,包括庭审提供的其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B公司提供的证明刘先生实际承建该工程,足可以认定刘先生系借用B公司资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