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都1年多了居然还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
彭某拿到了仲裁裁决书,不出律师所料,除了一项工资差额没有获得支持外,律师帮彭某主张的其它几项金额全部获得支持,其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金额和律师所主张的金额一分钱也不差。
彭某2019年7月入职了长沙的一家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4日,公司突然向彭某下达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函》,解除理由是“未能在自然季度内完成业绩指标,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彭某通过网络找到律师,当律师得知公司的解除理由时,不禁哑然失笑,入职都一年多了,居然还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家公司的HR得有多么的业余啊!
很快,律师就帮彭某整理完了证据材料,写好了仲裁申请书,因为公司注册在成都,而彭某的工作地点又是整个长沙市,公司在长沙并无固定的办公场所,所以仲裁管辖的问题也稍微折腾了一番,不过最终还是顺利立案。
仲裁开庭时,公司的HRBP(也就是出具解除通知的那一位)一副牛逼哄哄的样子,仲裁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的时候,律师方当然说愿意,但要求公司先出价,结果公司的HRBP直接说公司顶多愿意赔15000(律师帮彭某主张了4万1),彭某打电话询问律师的意见,律师说这个太离谱了,律师这主张的4万1是基本没有水分的,没必要让步。
某日仲裁委通知彭某去拿裁决书,结果当然是没有多大悬念的,只是需要特别感谢仲裁员,将案子拆分成了两份裁决书,一份是终局裁决,一份是非终局裁决。
对于终局裁决,公司如果不服,就只能来长沙中院上诉,要求撤销裁决;而对于非终局裁决,律师还将继续帮彭某起诉,一审还要多主张1000多大洋。如果你的仲裁请求都是合理合法的,就大可不必在仲裁调解时做大的让步,否则,也太便宜那些不良企业了。
在本案中,这家公司的HRBP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甚至是业余的错误,早已过了试用期,即便是员工有再大的过错,即便是业绩不达标,也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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