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犯罪成立共犯吗
在刑法学领域中,过失犯罪一般而言是无法被视为共犯的。这一观点的基础在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联合意图这一本质要求相悖。对于共同犯罪来说,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为各个参与者之间存在着共谋实施犯罪的明确意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主观合意。
过失犯罪恰恰缺乏这种主观合意,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过失犯罪并不符合共犯的定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过失协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时,有可能会构成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这一判断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
二、单位犯罪可以是过失犯罪吗
对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并不仅仅局限于故意犯罪范畴,还应当包含过失犯罪。当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时,其犯罪构成要素必须根据特定法律条款的规范予以厘定和明确。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单位由于管理松懈或疏忽大意而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时,只要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情况作出明文规定,便可能被评定为过失犯罪。在单位犯罪中,过失性的行为特征常常体现为单位并未履行其法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从而诱发了法律所禁止的伤害性后果。
三、过失犯罪如何辩护认定案件
要对犯罪过失进行明确界定,需要采取以下策略:第一,疏忽大意的主观心态;第二,过于自信的人格特征。具体而言:首先来看疏忽大意的主观心态,即行为者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然而由于思想上的疏忽和粗心大意,导致其无法预见到这一潜在危险。这个定义的关键在于,行为者必须有能力(应当)预见到这一危害性后果,并接受法定危害后果的判断标准。其次,过于自信的主观心态指的是,行为者虽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发社会危害,但却过分相信自己有能力避免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最终导致了实际情况的恶化。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有认知的过失范畴,而疏忽大意则属于无认知的过失类型。
《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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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过失犯罪如何辩护认定案件,过失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