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人员可以见律师吗
留置人员在部分情况下可以见律师。
一般来说,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经监察机关许可,被留置人员可以会见律师。这是为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让其在法律程序中有获得专业法律帮助的机会。
不过,监察机关在决定是否许可会见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例如案件的性质、调查进展情况等。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可能会对会见有所限制。这种限制也是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保障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二、留置权需不需要协商
留置权不需要协商产生。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约定。具体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债权人就依法享有留置权。例如,甲将汽车交给乙维修,甲到期未支付维修费用,乙在合法占有汽车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汽车享有留置权,不需要事先与甲协商确定留置权事宜。不过,虽然留置权的产生不需要协商,但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中,比如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宽限期等相关事项,可能涉及双方的沟通与一定程度的约定,但这已不是留置权产生的协商。
三、香港有留置权吗
香港有留置权相关制度。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下,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留置债务人交由其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的履行或在债务不能履行时给予债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手段。同时,香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遵循法定性原则,其产生、行使等都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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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香港有留置权吗,香港 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