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主要包括哪些
留置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留置权的主体
1. 债权人。只有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才可能享有留置权,例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等。
2. 债务人。是与债权人相对应的,负有债务且动产被债权人合法留置的一方。
(二)留置权的客体
1. 动产。留置权的客体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
2. 该动产需为债务人所有。不过在特殊情形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享有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须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定事由。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
1. 留置动产的权利,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2. 收取留置财产孳息的权利。
3. 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怎么申请强制留置案件
强制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申请主体与条件
1. 申请主体为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经法定程序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2. 条件方面,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二)申请程序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监察机关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填写相关审批表并进行内部审批流程,以确保留置措施合法合规地启动。
三、留置物毁损留置权消灭吗
留置物毁损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消灭。
如果留置物部分毁损,其剩余部分仍可满足留置权的实现条件时,留置权依然存在于剩余部分留置物之上。例如,留置的一批货物部分受潮,但大部分仍完好且足以担保债权,留置权对于完好部分继续有效。
当留置物完全毁损且不存在代位物时,留置权会消灭。比如留置的特定设备被大火完全烧毁,没有保险赔偿等代位物的情况下,留置权因缺乏客体而消灭。
若留置物完全毁损但存在代位物,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留置物毁损,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等代位物成为留置权的客体,留置权不消灭,而是存在于该代位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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