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关于离婚一方不同意一方坚持离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凝晓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关于离婚一方不同意一方坚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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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

文|婚姻咨询师刘洁

关于离婚这件事,我听到过很多不同的想法:

“我什么都不要,只要离婚就行了,其他都无所谓。”

“我一个人也能过得好,离开他我照样活。”

“现在的每一天我都很痛苦,我只想快点离,离了就不痛苦了。”

诸如此类,关于离婚的想法还有许多。有人洒脱,有人急切,有人纠结不清。

就像当初结婚时一样,我们对婚姻有许多美好的期待。等到想离婚的时候也是如此,以为离婚以后,就能摆脱一切,过美好的日子。

但真的是这样吗?其实未必。

我们结婚都要做那么多的准备,如果离婚你没提前做好准备,只是头脑一热就去离,那多半是要吃亏的。

今天这篇文章,我想从现实层面,跟大家好好聊聊:离婚都有哪些“成本”?

01 法律成本:每一步都要算清楚

虽说没有离不掉的婚,但离婚有时候也没那么简单。

通常来说,离婚有两个途径,要不然去民政局,要不然去法院。

民政局有30天的冷静期,如果时间到了,对方却反悔了,那肯定离不掉,一切还得重来。

法院需要走程序,一审只要对方不愿意,通常不会判离。那需要6个月之后才能再去起诉,全部流程走下来,估计也要一两年。

而这些,是你在离婚时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至少你得有思想准备。

接下来是财产分割的部分,一说到钱这个敏感的东西,事情就会变复杂。

比如说,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你分割不了的财产,这些你有没有搞清楚?

还有,对方有没有提前转移财产,这些你有没有做预防,能不能追回来?

房子如果有贷款的话,那得把贷款还清才能进行分割,有还清的能力吗?

如果没有贷款,你想拿房子的话,就要拿现金给对方,你有准备吗?

再接下来,就是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你想要孩子,你有稳定收入吗?你能给孩子更好的教育环境吗?抚养费该怎么算?你单独抚养孩子有压力吗?

如果孩子跟了对方,离婚后他是否愿意让你看孩子?是否给孩子灌输了一些不好的思想,让他恨你,不愿意见你?

孩子的问题,你一定要想想清楚。不要凭着一腔热血,舍不得孩子,就拼命去争抚养权。

若是孩子跟着你,你给不到他好的环境,那岂不是要让孩子跟你受苦?他真的不会怪你吗?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对方有没有背着你在外面借钱?哪些债务是需要你承担的?

这些你也需要提前了解清楚,不要等到离婚时才傻眼,离个婚给自己背一身的债。

02 经济成本:钱的问题最现实

离婚,除了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也意味着收入被砍半,支出却翻倍。

比如说,当下你跟伴侣的收入,去支付房贷或者家庭开支,以及孩子的费用等等,是应对自如的。

但离婚之后,家庭收入至少少了一半,甚至一多半。那么就有可能,你独自支撑,工资根本不够用。

再比如,你做全职妈妈很多年,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那么离婚之后,工作可能会比较难找,收入也不是很多。

那么这种情形下,日子往往会过得捉襟见肘。

所以,如果想要离婚,在经济成本方面,一定要仔细盘算。

自己没收入的,现在想办法找份工作,或者赶紧去学个技能,离婚后能养活自己。

又或者,离婚时尽可能多给自己争取点,千万别冲动,什么都不要,什么都不争。

离婚只是生活的一个插曲,离婚后的日子还要继续往下过,没钱真的寸步难行。

还有一点,你对未来的“大额开支”,也要有所考量。

离婚的时候,若是孩子跟了你,对方支付的抚养费,通常是到孩子成年。

后续的费用,比如说将来孩子结婚、买房等等,这些都是不小的开支。这一部分,在离婚的时候,也要跟对方协商好。

也就是说,在钱的方面,一定要有所规划,不要只看眼前,而是要往后多想想。

03 情感成本:比想象中更难熬

离婚其实是一个创伤性事件,对人多多少少都会有影响。

从情感角度来讲,离婚后我们还要面临许多的困境。

比如,心有不甘,总是觉得自己吃亏了,对前任充满了怨恨,各种的放不下,甚至想着要去报复人家。

比如,离婚后突然变成一个人生活,那种孤独的感觉让人难以承受。忍不住就会怀疑,自己是不是离婚理错了?

比如,离婚后要面对周围人的眼光,被指指点点。还要面对孩子的状态,他会不开心,会问你要爸爸或者要妈妈。

再比如,你一意孤行离了婚,还要承受父母的埋怨。说你太冲动,为什么就不能为了孩子忍一忍?

以上种种,都会让你陷入困境,似乎要面对的问题,一点都不比离婚前少。

这些,你都有思想准备吗?承受得起吗?

前几天有位读者找我,没离婚前,她觉得跟老公一天都过不下去了,看到他都够了,只想赶紧离婚,眼不见心不烦。

可是真的离婚之后,一个人守着个屋子,再也没有家的感觉。想想以后就要孤独终老,心里面充满了恐惧。

她觉得,哪怕以前再看不惯老公,再怎么吵吵闹闹,好歹身边有个人。

于是她后悔了,去找老公复婚。但对方不乐意,直接跟她说:你想离就离,你想复就复,凭什么?

老公不愿意复婚,这下子她更痛苦了,甚至比没离婚前的痛苦更多。

说这个例子,我是希望大家慎重对待离婚这件事,好好去评估自己和现实。

千万不要去干,离婚又后悔的事情。真走到后悔这一步,很多事情就回不了头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了,如果你也纠结于离婚的问题,可以来找我,我来帮你。

关于离婚的文案

也不知从何时起,离婚好像也变成了一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不知大家的身边是什么情况,反正在我身边,就比如那些亲戚里面就已经有离过婚的人了,不过看了看他们的情况,我是真心不建议轻易离婚的。关于离婚,这是给大家的一些真心建议!

不是说不能离,而是说不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就尽量别离。

结婚自由同样的道理,离婚也自由,每一个人都有自己选择婚姻的权利,有选择结婚的权利,同样也要选择离婚的权利,所以如果自己确实不想再这样继续下去了,那确实可以考虑离婚。

但是如果没到非离不可的地步,还是尽量别离为好,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不管产生离婚的念头也好,还是提出来离婚也罢,一般都是在吵架的时候,也就是说情绪比较激动的时候的,在情绪比较激动的状态之下,所作出的决定,未必就是正确的,等过后冷静下来,有可能就会后悔,但并不是所有的后悔都能从头来过的。

如果真的要离就要离得干净,不要藕断丝连。

婚姻不是儿媳,不管是结婚也好,离婚也罢,那都是人生大事,这可是关乎到自己后半辈子幸福的事情,所以如果真的要走到离婚那一步了,那么就要离得干净。

可别离了婚之后又因为种种事情,又时不时的联系一下,毕竟一旦婚姻一旦离婚之后,那么感情已经破裂了,如果还藕断丝连,万一旧情复阳的话,就怕会不会重蹈覆辙呢?

因为观念也好,性格也罢,这本来就是很难改变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如果重新再来一次,当再一次面对同样的情况时,很可能还会做出同样的选择。

要是孩子还小,涉及到抚养费问题,尽量一次性给清为好。

如果说孩子还小,而且如果只有一个孩子的话,那么这个孩子跟着其中一方,另一方可能就得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不过我看了看我亲戚他们的情况,我觉得抚养费还是一次性给清为好。

因为如果说每个月给多少钱,按照这样的给法。可能前几次给的还比较及时,可是等时间久了之后,由于分开的时间比较久,对于孩子的感情很可能也会逐渐变淡,再加上对方,那也是自己的前任了。

所以就有可能抚养费可能就给的不那么及时了,要是对方的经济条件慢慢的也不那么好了,说不定可能就不给了,这时候自己再主动开口去问对方要,那还是有些麻烦的。

一定要认清现实,不要觉得二婚会比头婚更好,最好不要有这样的想法。

虽然说有的人离了婚之后,确实还能找到更好的,但那往往也是因为自己的前任比较差劲,所以就算重新再找一个比较普通的,那也比自己的前任更好。

可问题是如果自己的前任并不是特别差劲,在这种情况之下,还想着离了婚之后重新再找一个更好的,这就不太现实了。

不管是什么事情都好得学会换位思考,也就是说,如果人家真的有那么好,人家真的有必要去找一个二婚的吗?

那么话又说回来,到底什么情况该离,什么情况不该离呢?

如果没有什么原则问题,只是感情淡了,那么就算守着没爱的婚,也别轻易的去离。

反之如果是原则问题,比如说家暴了,比如说与其他的异性做了不该做的事情,等等,类似这种比较严重的原则问题,或许可以考虑离婚,毕竟这样子继续下去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反正不管是离还是不离,都要慎重考虑清楚,可不要一冲动就做选择,免得以后后悔。

关于离婚的最新婚姻法

本期作者


江彧超

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并于2025年2月1日实施。

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文,解决了许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其中有多条规定涉及离婚协议,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婚姻家庭编的独特性,又展现了与民法典各编的体系化适用逻辑,既尊重婚姻家庭的身份属性,又兼顾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多维度的规范指引。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其法律性质具有复合性,既包含身份关系的解除,也涉及财产关系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不仅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更是对相关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

“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假离婚”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现象,通常指夫妻双方为达到某种目的,如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规避债务、获得更多拆迁补偿利益等,而办理离婚登记,但事实上双方并没有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如果“假离婚”目的实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复婚,另一方不同意时,能否依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主张“假离婚”无效呢?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假离婚”现象明确予以否定。该规定与《民法典》第146条通谋虚伪行为无效的立场完全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性。

如果对“假离婚”认定为虚假行为而判决无效,将严重影响身份关系的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故《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出台实际上是前述观点立场的进一步重申。因此,“假离婚”并不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不发生离婚无效的法律后果。

既然不存在“假离婚”,那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基于“假离婚”形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如有法定理由,仍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如果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规定,请求撤销。撤销权,应当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超过除斥期间的,不予支持。如果双方确实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存在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主张该条款无效。

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

《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加大了对配偶一方权益的保护力度。但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通过解除婚姻关系,将债务全部留给一方,财产留给另一方,导致债权的债权人无法清偿,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为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基于体系解释思维,将离婚协议纳入债权人撤销权范围,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和第539条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适用需兼顾婚姻家庭的身份属性与市场交易安全,其审查逻辑与普通合同存在本质差异。

因此,该条使用的表述是“参照适用”,而非直接适用,也就是说只是相应的适用

离婚协议以解除身份关系为核心目的,财产分割往往包含情感补偿、家务贡献等非经济因素。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复杂性,有一些离婚财产分割条款,虽然形式上没有对价支付,但是事实上并非无偿取得,其对价很有可能是对于家庭、子女的付出或者离婚过错的补偿、子女抚养权等。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身是需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的。

因此,夫妻间财产分割不能简单地认为不是平均分配的就是符合《民法典》第539条规定而可以径行撤销,而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是否存在离婚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或者离婚损害赔偿等情况,严格把握撤销标准,避免损害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离婚协议中子女财产给予条款的处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使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实践中,夫妻双方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往往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折中处理方案。该规定使用“给予”而非“赠与”这一表述值得关注,事实上这一表述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考量。

首先,“给予”和“赠与”的法律性质不同。赠与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给予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共同作出意思表示,将财产给予子女。

其次,撤销权的限制不同。赠与人依据《民法典》第658条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而给予行为一旦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能单方撤销。

再次,需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给予条款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而赠与合同是独立的合同行为,与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无直接关联。

最后,从子女利益保护角度而言,给予条款的不可撤销性确保了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

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明确了子女财产给予条款的法律性质,防止一方在离婚后随意撤销约定,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

“婚姻就像一座围城,进去的人想出来,在外面的人想进去。”

当婚姻走到让人萌生出离婚念头的阶段,许多人其实很迷茫。

要是你想离婚,建议先弄明白下面这些事。


(一)审视婚姻爱意,衡量存续可能

有人说:“真正的爱情,是经得起平淡的流年。”

在知乎上看到个帖子,楼主诉说在婚姻里感受不到爱意。

曾经甜言蜜语,如今沉默寡言,两人间似乎只剩日复一日的柴米油盐。

起初,他们和多数情侣一样充满激情,约会时眼里闪着光。

婚后,生活压力增大,丈夫下班就瘫在沙发玩手机,对楼主付出视而不见。

楼主精心准备晚餐,得到的只是敷衍回应“还行”。

这种现象在不少婚姻中存在。

激情褪去,生活琐碎填满日子,爱意似被慢慢消磨。

从心理学角度,爱情在婚姻会经历不同阶段,激情之爱会逐渐向伴侣之爱转变。

若过程中双方没做好沟通与情感维系,易产生爱意消失错觉。

有时,爱意并非真不存在,只是换了更隐晦方式。

也许对方工作太累忽略表达,也许两人没找到新相处模式。

我们要审视婚姻里爱意是否真消失。

若因生活忙碌让彼此暂时迷失,不妨试着找回爱的瞬间。

比如一起回忆初次约会场景,给对方写封表达心意的信。

衡量婚姻是否存续,不能仅凭一时感受,要深入挖掘平淡生活中隐藏的爱意。

若审视后发现爱意仍在,只是需重新经营,离婚或许并非最佳选择。


(二)思考问题根源,避免重复困境

在一本婚姻关系书籍中看到这样案例。

一对夫妻常因家庭琐事争吵,闹到要离婚。

妻子嫌丈夫懒惰不帮忙做家务,丈夫嫌妻子唠叨,一点小事就发脾气。

两人找婚姻咨询师,在引导下发现问题根源并非表面那样。

原来,丈夫小时候家庭环境宽松,父母家务分工不明确,所以他没做家务意识;妻子成长在母亲勤劳且家务要求严格的家庭,她认为丈夫不做家务就是对家庭不负责。

这案例说明,很多婚姻问题背后有深层次原因。

想离婚时,不能只看眼前矛盾,如频繁争吵、性格不合等,要深入思考根源。

像这对夫妻,草率离婚,下一段婚姻可能还遇类似问题。

因为根源未解决,换个人相处,遇相似场景,矛盾仍会爆发。

婚姻中遇到的问题,很多与原生家庭、个人成长经历有关。

不找出并解决根源性问题,即便进入新感情,也可能陷入同样困境。

所以决定离婚前,静下心和伴侣分析问题原因,尝试解决,或许能避免重复婚姻困境。


(三)明确婚姻意义,决定去留方向

爱情在婚姻中趋于平淡,有人觉得婚姻失去意义,想通过离婚寻找新生活。

做决定前,不妨对比对婚姻意义不同理解带来的不同结果。

朋友邻居一对夫妻。

妻子认为婚姻是两人相互扶持、经营家庭,日子平淡但两人心在一起就好。

丈夫却觉得婚姻应充满激情和新鲜感,生活日复一日,他就觉婚姻没意义。

于是丈夫在外寻找刺激,对家庭不管不顾。

妻子多次沟通无果,最终离婚。

离婚后,丈夫换多个伴侣,却找不到长久激情,生活一团糟;妻子重新调整自己,专注提升,虽一人生活,但内心平静,还交到志同道合朋友,生活有了新起色。

这两种不同结果表明,明确婚姻意义很关键。

婚姻对每个人意义或许不同,若能从更宏观角度看待,比如它是责任,是成长过程,不局限于爱情激情层面,面对婚姻困境时,或许能做更理智决定。

明确婚姻对自己的真正意义,就能更好决定婚姻去留方向。


创优咖情感寄语:

有人说:“婚姻是一场修行。”想离婚时,别冲动行事。

审视婚姻爱意,也许能找回曾经温暖;思考问题根源,避免新感情重蹈覆辙;明确婚姻意义,做出不后悔决定。关于离婚,给大家几点建议:

1.给自己些时间冷静思考,别在情绪激动时做决定。

2.尝试和伴侣深入坦诚沟通,很多问题沟通中就能解决。

3.可寻求家人、朋友或专业人士帮助,从不同角度看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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