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可以退么吗,订金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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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可以退么没合同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作者:邓煊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石慧
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作证据更充分
订金可以退么现在
近日,小米汽车“定金不退”冲上热搜,引起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表示:“发布会上说了定金7天可退,为什么现在又说退不了,定金好像是门玄学,看不清、猜不透。”
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疑惑:当你站在法律“五金店”的门口,看着橱窗里摆放的“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感觉它们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你早就听说过它们的名字,陌生的是一旦在生活中跟它们发生交集,才发现对它们都是一知半解,苦恼于“到底能不能退”。
今天,京小槌一文带你弄懂“法律五金”!
定金
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则无效;(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举个例子:
小赵从4S店买了一辆车,总价30万,双方约定由小赵先付2万元的定金给4S店,一个月后小赵取车付尾款,定金抵购车款。假如小赵后悔说不想要这车了,那么小赵就没有权利要求4S店返还这2万元的定金;如果4S店最后说不卖了,那么4S店就应当返还小赵的4万元定金。
订金
订金虽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提及和使用,但实际上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订金能不能退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若合同解除,收取订金一方应返还。无论是给付订金还是收取订金的一方导致合同解除,均需返回给付的订金。
需要注意的是,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支付订金一方违约在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对方可以要其赔偿违约损失;如果收取订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但需要返还订金,同时还需赔偿对方损失。
举个例子:
小孙向小李买了一个价值1000元的家具,双方约定由小孙向小李交付200元的订金,这200元就充当货款,小孙只需再给小李800元。如果小孙付了订金之后又不想要这个家具了,在没有给小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小李返还200元订金。但如果小李在收取订金后,已经采购原材料并安排工人开始加工制造的,小李可以就小孙的违约行为要求赔偿损失。
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通俗地讲,押金是指出押人(付钱的人)将一定的费用存放在受押人(收钱的人)处,来保证另一方的行为不会使自己利益造成损害。押金与定金最大区别在于,定金是制约双方,而押金仅制约一方(付钱的人)。
押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当履行约定完毕,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无违约情况押金应予退还,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举个例子:
小周向小吴租赁一间房屋,双方约定由小周向小吴交付2000元作为押金,如果租赁到期时,小周已经结清所有费用,则2000元的押金就返还小周;如果小周租赁到期时还没结清房租,则小吴就可以在这2000元的押金中扣除租金。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运用较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
常见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受到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20%的约束,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举个例子:
小郑和小李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可以约定各交付3000元的保证金在公证机关进行提存。如果因为小郑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则这保证金就作为赔偿金给小李,反之亦然。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举个例子:
小冯和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总价为300万元,双方约定一方迟延付款以及一方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数额为30000元。如果小冯不能在约定日期前向小李交货,则小冯要交付违约金30000元给小李;如果小李不能在约定期间按时把款项转给小冯,则小李要向小冯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
京小槌提示: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大家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 签订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日常生活中,双方往往先就合同相关事项进行口头磋商,然后再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在签署相关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协议中的内容,注意文本中所注明的“订金”“定金”“押金”或“保证金”是否与双方口头沟通过程中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对于定金、押金等条款会进行特别提示,消费者在付款、确认之前一定认真查阅其中的风险提示、免责条款等内容。
► 缴纳相关款项时,完善付款方式及备注信息
在缴纳“订金”“定金”“押金”或“保证金”时,尽可能地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在转账时对款项目的进行明确的备注,尽量避免双方对款项的性质产生歧义。
►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出现争议时,应当妥善保存必要证据材料(如合同、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及时向工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且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通州法院
编辑:纪欣蕊 汪希
审核:张忠涛
订金可不可以要回来
签订合同时,定金作为防止悔约的保障,其数额能否随意约定?定金对双方有何法律约束力?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独山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上述问题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原告胡某向被告张某支付3万元,用于购买石料,张某向胡某发货22车石料,价值18040元。同年7月,胡某再次向张某支付2万元,张某当月发货4车石料,价值3280元。后因县域矿山恢复治理,矿山停工,张某无法继续供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23年12月,在辖区派出所组织的调解中,双方出具了一张收条,收条中“定金收条 收到胡某购买石头材料定金20000元”内容系胡某所写,张某在该收条上签名捺印。因调解未果,胡某以其已经支付定金2万元,张某未依约发货为由,诉至黄梅法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胡某于2022年7月向被告张某交付的2万元,是否属于定金?2万元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是否存在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被告违约责任的情形?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定金罚则?围绕这些争议焦点,案件承办法官在查明案情后依法就该案作出判决,及时定分止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5万元,被告出具收条确认其收取定金2万元,被告未足额交付石料,存在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被告作为收取定金方需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
但因矿山恢复治理需要,矿山停工,属于被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可以部分免除被告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双方曾约定过总货款或石料数量,法院依据矿山石料买卖的交易习惯,认定原被告并未就买卖石料总货款进行约定,无法确认合同总价款20%的数额。
综合考虑被告违约及存在不可抗力对被告全面履行交付石料义务的影响,法院在依法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酌情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3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定金,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定金数额的上限规制,是法律平衡交易效率与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定金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双重担保性,定金同时担保合同双方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双向惩罚性,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或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三是定额性,定金数额存在上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若定金超过20%,则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应予以返还或抵作价款,但未超出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
本案因买卖石料的特殊性,按照当地交易习惯无法确定总货款,仅有原被告均认可的定金2万元,法院根据被告未依约履行的客观因素,在被告未履行义务应当适用定金罚则的基础上,对定金依法予以适当调整。
作者:邓煊
转自:中国法院网
来源: 山东高法
订金可退款的法律依据
“五一”假期将至,商家借假日商机各种促销。其中,预付定金是近几年流行的促销方式之一,不少消费者提前选定心仪的商品并支付定金,预售期支付的定金可在销售期折抵更多金额使用。受到商家优惠的吸引,不少消费者匆忙支付了定金。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应如何正确理解定金规则,又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提问1:定金与订金有差别吗?
A酒店欲租赁B公司的一处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在实地查看过后,A酒店按照B公司的要求向其转账20万元,B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已收到房屋订金20万元”。关于该笔款项,A酒店称,是对方要求先支付订金,才能再协商租赁的具体事宜,但此后双方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租期未达成一致意见,而B公司拒绝退还20万元,因此诉至法院。B公司称,双方约定交付订金后三日签署租赁合同,但由于A公司的资金问题,双方一直未能签署合同,现在A酒店拒绝订立合同,也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订金”不具有约定“定金”性质,此时收受款项一方主张定金权利并要求使用定金罚则的,不应支持。本案中,A酒店向B公司支付的是订金,不具有保证订约的担保性质,不符合定金适用条件,不适用定金罚则。现双方未订立正式合同,交纳订金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取方返还所交订金,因此对于A酒店要求返还订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买房、购车这样的大额交易,还是预定酒店,都可能遇到过支付定金这种情况。作为一种快捷有效的债务担保方式,定金在促进交易双方诚信履行合同、提高交易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也被称为“定金罚则”,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接受定金一方,这种双向惩罚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约保障。
订金和定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定金属于法定概念,具有担保的性质。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可启动定金罚则的适用。如果双方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订金却并未被法律赋予特定含义及法律后果,更多的是以字面含义理解为预付款、订约金,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在双方交易成功时,订金往往会被吸收进合同总价款,但若交易失败,无论是何原因,收取订金的一方均需全额退还订金,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所以,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定金罚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书写规范,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书写收据时,一定要注意“订金”和“定金”的表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问2:定金的数额越高越好?
定金虽具有担保的功用,但支付的定金并非越多越好。民法典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018年11月4日,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不同品牌的房车30台,货款共计580万元;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的30%即174万元作为定金,提车时付清全部货款的50%,剩余20%作为质保金,提货一年后付清。11月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60万元,此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2019年3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立即支付剩余14万元定金,并在3月31日前验货、付款、提车。但甲公司主张,其交付定金后发现乙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汽车及配件,故认为乙公司并非合法的汽车经销商,不具备售车资质,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返还定金160万元。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违约在先,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主张乙公司不具备销售汽车及配件的履约资质,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从事汽车销售业务并不需要经过审批,因此乙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不必然导致甲公司的合同利益受损。依据双方约定,甲公司需支付全部货款的30%作为定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合同约定的定金比例过高,超过20%部分的44万元部分不应视为定金。现甲公司在履行的过程中未按约定期限全额支付首笔付款,且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支付的160万元中的116万元为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不予返还,剩余44万元,因乙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应当退还给甲公司。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定金的所有权在约定的定金惩罚条件成立时,即发生转移,或成为双倍返还的标准。但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让双方承担过度惩罚的风险。若合同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高于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即不具备双向惩罚性,但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在实践中,超过部分往往被视为预付款,并应当继续履行,但在适用定金罚则时,只能以合同价款的20%为限进行计算。故在约定定金数额时,交易双方一定要计算好定金的标准,最大程度地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提问3:未依约履行合同肯定会被罚吗?
2019年12月底,小韩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为其提供婚礼主持、化妆、摄像等服务,婚礼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各项服务费总计36000元。签订当日,接受服务方应交纳10000元作为定金,如因接受服务一方违约解除本合同,婚庆公司有权不返还定金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随后,小韩支付了定金。但在2020年2月初,小韩被承办婚宴的酒店告知,因新冠疫情的影响,酒店无法在26日为其举办婚宴。得知此情况,小韩立即联系了婚庆公司,协商退还定金事宜。在遭到拒绝后,小韩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定金。婚庆公司称,无论在哪个酒店举办婚宴,公司都可以提供婚庆服务,不能因为原来的酒店无法举办婚宴,就推定所有酒店都不能举办,且合同中也明确写明定金不退,故不同意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小韩举办婚宴及婚礼的日期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酒店无法举办婚宴,婚礼也无法如期举行,双方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对小韩要求解除《婚庆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合同无法履行并非小韩和婚庆公司的自身原因造成,婚庆公司实际也没有为小韩提供服务,应当返还对方定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小韩,为何可以不适用定金罚则,能全额要回定金呢?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受疫情的影响,个别地区加强了对群体性聚集活动的管控,不论是新人还是婚庆公司,暂时取消婚礼已成为必须承担的防疫责任。本案中,因疫情影响导致小韩的婚礼无法举行,这种情况对于双方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往往对于新人有重要的纪念意义,小韩已经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疫情,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任何一方,所以双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小韩在得知婚宴无法举办后,及时向婚庆公司告知并协商解除合同事宜,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小韩可以要求婚庆公司返还全部定金。
“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又到了假日消费的高峰时期。不少商家推出了提前支付定金,享受减免价款的促销活动。面对这些让人心动的优惠,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都务必要看清合同条款,确认好定金的性质,审慎选择付款。一旦支付了定金,就应当依约履行合同。而作为销售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确定合理合法的定金规则,通过简明的优惠方式和合法的营销手段进行促销,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供图: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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