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律师免费咨询,宅基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雪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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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解读# #头条创作挑战赛#在农村,近几年因宅基地而产生的纠纷比较常见,毕竟宅基地涉及的权益相对比较复杂,而在绝大多数的宅基地纠纷中,最常见的便是因继承而引发手足之间的争执。很多时候,就连当事人对于自家宅基地的详细情况都是依靠模糊地记忆,那么对于宅基地的纠纷该如何解决呢?让我们走进今天的《律师帮帮忙》。

案例回顾

杜女士的爷爷奶奶有五个儿子,杜女士的父亲在家中排行老三。据杜女士说,爷爷去世的早,大伯、二伯和四叔很早就各自成家,搬出老宅自立门户,老宅中只有杜女士一家和年迈的奶奶以及尚未成家的五叔共同生活。

对这个最小的弟弟,杜女士的父亲倾力扶持,甚至连成家时的费用,也用的是杜女士父亲复员时的安家费。可没想到的是,多年前杜女士家中的一场变故,让至亲之人变了脸。

原来,多年前杜女士的姐姐突然患病,为了给姐姐治病家中欠下多笔外债,父亲也是焦头烂额,就在如此艰难的时刻,奶奶和五叔并没有想着与杜女士一家共度难关,而是商量着分家。

在老宅中,有两间房是杜女士的父亲当年修建的,另外两间房是属于奶奶的,奶奶也早就留下话,之后与谁共同生活,这两间老宅就留给谁。这次分家的过程中,奶奶不仅决定不与杜女士一家共同生活,还要求杜女士的父亲带着妻儿搬出老宅。

杜女士一家与奶奶和五叔的纠纷,在1982年诉至法院,法院进行了调解并出具了一份调解书,约定奶奶由五叔赡养,杜女士的父亲迁出另居。

到如今,谁也说不清当年一家人是怎么达成的协议,但杜女士表示,从这以后他们家就彻底搬出了老宅。多年后,村委会给五叔另批了一块宅基地,五叔建起了自己的房屋,但杜女士一家却一直过着在外租房的日子。于是,杜女士的父亲再次找到村委会,想把老宅的宅基地划拨到自己名下,毕竟院子里还有自己当年建的两间房。村委会在考虑了实际情况后,将老宅的宅基地划到杜女士父亲的名下,并出具了一份证明。虽然拿到了村委会的证明,可杜女士的父亲却一直没能真正获得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

杜女士的父亲到土地局办理使用权证的时候,对方因家中宅基地涉及纠纷,拒绝发证。就这样,一拖就是30年。在这期间,杜女士的父亲和奶奶相继去世,宅基地的问题却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2019年前后,杜女士又得到了另一个令她震惊的消息。五叔竟将原本该属于自己家的宅基地办到他的名下。面对这样的现状,杜女士一家觉得特别委屈,将五叔告上法庭,主张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归自家所有。可法院却驳回了杜女士一家的主张。

多年以来,杜女士一家和五叔家因宅基地而引发的恩怨始终没有了结,杜女士一家依然想要回这块宅基地,她们还有机会吗?下一步又该如何操作呢?让我们看看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帮忙


律师表示,本案属于宅基地纠纷,涉及到遗嘱、继承、分家析产等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

对于杜女士家的宅基地,由于爷爷当年没有订立遗嘱,因此一家人应依据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在1982年法院进行调解之后,杜女士的父亲没在调解书上签字,那么这样的一份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会受到影响。但是,杜女士的父亲应该在15天内提出申诉,如果没有申诉那么这份判决生效。杜女士的父亲也可以在判决六个月之内提起再审,如果没有提起再审程序,那么这份法律文书便是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

律师表示,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由于奶奶和五叔共同生活,符合一定的条件,因此五叔能申请办理宅基地的使用权证。律师在面对这场血脉相连的纠纷时认为,目前从法律途径上来看,杜女士家已经很难实现自己的诉求。建议杜女士一家在当地街道、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的调解下,尽量与五叔一家达成协议,这样对各方的权益都是最佳的方案,并且也可以化解矛盾,解决这起陈年已久的纠纷。

宅基地律师咨询电话

2022年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宅基地管理办法》”)。新规即将出台,这与我们每一位普通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该《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等诸多方面释放了更加严格、规范的宅基地管理信号。


宅基地管理更加规范,无疑让老百姓在维护本户宅基地权益更加有法可依,也从法律制度层面严格限制了地方基层在实践中乱分配、乱回收宅基地的情形,回应了当前宅基地管理中的诸多现实问题。



一、规范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概念


《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管理中的相关概念、管理分工,布局和用地标准,申请和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和收回,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该办法第二条将办法所称宅基地及农村村民进行了限定: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同时第三条也直接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从根本上明确无论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还是村委会、村小组都无权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如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等行为直接违背了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的买卖合同。从根本上切断了宅基地作为集体财产通过买卖方式所有权的流失。


二、村民申请宅基地及处理方式


在《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申请与审批”一章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及优先保障情形。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则规定了基层人民政府收到村民的宅基地申请根据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行使宅基地所有权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家庭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三)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三)项的情形在宅基地分配中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五)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六)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七)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八)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申请与申请处理的程序规范是宅基地管理规范的首要内容,使审批宅基地形成了全国适用的统一的审批流程,为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及完善宅基地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最基础的保障。


老百姓在申请宅基地之时,除此前已经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涉及宅基地管理的关键内容可以使用,尤其可以有针对地使用《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此部门规章为依据依法维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等规定


在解决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的首要规定之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等内容则是实现宅基地集约管理的关键。


该办法指出,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宅基地及房屋出租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且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互换,也可以转让或赠与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同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对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农户住宅依法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应当将宅基地出租情况向宅基地所有权人报备。

禁止借出租名义买卖宅基地。


第三十条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宅基地违法监管职责规定


宅基地管理从申请审批、使用权确权、到互换流转的规定给我们老百姓行使宅基地使用及相关权利提供了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及村民都可以对照规章内容判断权力行使的合法性。此外,对于宅基地违法监管的职责也在该办法中进一步规范,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有检查监督职责,内设执法机关进行实际执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内设或所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执法工作。

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行使前款规定的执法职责。


律师提醒您,按照“一户一宅”的分配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随着国家对宅基地管理在各个流程与内容有针对性的规范,能够有效实现土地节约与集约管理与利用,同时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成员对宅基地进行更加公平、合理的使用。该法的设立不仅有利于解决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低效利用宅基地的利用问题,同时为每一位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权属、流转退的各个流程中的和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在老百姓就宅基地相关问题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之时,再添一把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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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有人弃之不理,人生目标是“脱农”,到城镇生活;有人固守传统,思想守旧,乱占耕地、闲置用地,“圈地为王”;有人专做投机之事,到农村盖大别墅,建“商品房”……农村土地乱象,如何规制?

●2020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

那么,怎样解读《通知》精神?有哪些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

01怎样认定农村一“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户”一般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注意是两个条件:一是户口要在本村,二是要能够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者缺一不可。

02未分户的情况下,能进行确权登记吗?

《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在未分户的情况下以是否分开居住为准,分情况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一、未分户已分开居住的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没有提出申请,但已实际新建房屋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未分户未分开居住的

未分户也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面积标准总和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03外嫁女,两头空?

为了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外嫁女没有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那么依然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

0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05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06申请宅基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二、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委会审查;

三、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四、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五、农户建房完工后,由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07农民进行异地宅基地申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村民在本村异地新建房屋,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二、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三、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08村民在原地翻建房屋,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二、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三、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四、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09申请的宅基地需在多长时间内建房?

国家规定申请的宅基地需在两年内建房,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房,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10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按照各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相关的规定,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因为涉及到山区、平原、草原等地理形势的因素,每个地区的政策不同。

11在宅基地上建房,房屋面积标准是多少?

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

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

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注: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12农村自建房,能盖几层?

农村盖房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农村自建房有一定的标准,但各地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一、2-3层:适用于从事农村生产和庭院经济的农户

二、4-5层:适用于脱离农村生产的农户

三、层高最高不得超过3.3m

13不同时期建设的超过面积标准的房屋,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1982年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无论是否超占都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二、1982—1987年间,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登记

三、1987年以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超过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拆迁或是重新规划等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重新进行登记。14“一户多宅”村民,哪些情况下可以得到确权登记?

一、面积总和小于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二、未分户的,现有多处住宅面积之和小于等于分户后宅基地标准面积总和的;

三、因房屋继承、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

四、宅基地合法流转;

15“一户多宅”村民,哪些情况下房子会被收回?

一、没有提出申请经过审核私自建房的;

二、超出审批面积的;

三、户口不在村集体,仍建设房屋的;

16孩子是非农户口,能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吗?

孩子户口已迁走,非本村村民,是不能够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但房屋属于私人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一旦损毁、灭失后,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

17非本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吗?

以下情况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一、“非本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应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1982年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自1982年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1999年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8哪些情况下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通知》要求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9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事实概念。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的本质是违章建筑,不合法;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亦不在少数,购买须三思!

20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不能,《通知》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21农民可以买卖宅基地吗?

根据法律规定,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出售给本村集体组织的村民(根据“一户一宅”规定,只能是无宅基地村民,例如需要分户无地的村民),城镇户口、外村村民无权购买。

22以前登记的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现在还能用吗?

能用,《通知》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

23在宅基地测量过程中,本人不在当地怎么办?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24在外地的村民,可以通过“微信”收到权属调查结果吗?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25房屋建在城乡规划区外,能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吗?

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26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现代农业有着深远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土地归属,强化物权保障,作为解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维护农民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二、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可依法对土地进行流转,例如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等。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三、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事关每一位农民的根本利益,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如何直面政策执行偏差,如何合法的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交易,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需要懂点法律,知法守法不犯法,同时遇到解不开的难题,请求律师的帮助。

宅基地律师见证书有用吗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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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施行的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就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为的查处主体给出了调整,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部分查处职责。近期在网上公开的一些裁判文书显示,各地法院均通过相应裁判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负有的查处职责。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说说这件事。

【违法占地建房归谁管?推给乡镇街道未必好使】

赵先生居住于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2020年5月,其认为同村邻居全某某未经审批违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向当地农业农村局提出违建查处申请。

然而当地农业农村局却认为,涉案违法建房行为发生于2020年之前,究竟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并无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虽从立法上赋予农业农村局执法职责,但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衔接还在过渡期,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实际执法中没有依据。

总之,当地农业农村局认为其目前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尚未明确其具体执法管理手段,故发函将调查中获取的一些信息转交至当地镇政府,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赵先生对当地农业农村局未作出处理决定感到不满,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1年5月17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10行终15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终审维持了一审责令区农业农村局限期依法处理的判决结果。

这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依据就是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78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也就是说,自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上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统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而不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了。

那么既然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没有疑问,它是否有权将其查处职责转移给在查处违建领域颇具经验的乡镇街道来实施呢?

【执法权下沉至乡镇街道,要有授权文件且符合法定程序】

事实上,将执法权下沉至乡镇街道已成为各地改革的一个方向。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发布的《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中就指出,重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海洋渔业、林业、商务、消防及社会服务等领域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处罚权,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交由乡镇(街道)实施。

而河北省则通过《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将前述《土地管理法》第78条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下放给乡镇街道行使。

在有明确的授权文件的情形下,乡镇街道就有权对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行为实施查处了。但在明律师必须强调的是,其查处行为仍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不得将此查处步骤与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性质违建混同,更不可自行强制拆除房屋。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除了前面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情形外,《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还规定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法占地行为破坏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情形的查处职责。可以预见的一点是,在未来的土地违法查处过程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都将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对于广大农民朋友而言,究竟你所遇到的土地违法查处该由哪个主体来负责,实际查处主体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这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指导,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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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宅基地律师免费咨询,宅基地律师费用收取标准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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