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人员”借车驾驶出事故 车主被判赔9万,借车无证驾驶撞死人判几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文惠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8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无驾驶证的刘某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叙永县和平大道驶往和平大桥方向,因逆向行驶,与对向张某驾驶的玛莎拉蒂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严重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查,刘某驾驶的轿车系向朋友汪某所借。

  此次事故,张某驾驶的玛莎拉蒂小型轿车产生维修费约30万元。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将刘某、汪某起诉至叙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规逆行,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车辆维修损失,汪某作为现代小型轿车实际所有人,多次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刘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8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无驾驶证的刘某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叙永县和平大道驶往和平大桥方向,因逆向行驶,与对向张某驾驶的玛莎拉蒂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严重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查,刘某驾驶的轿车系向朋友汪某所借。

  此次事故,张某驾驶的玛莎拉蒂小型轿车产生维修费约30万元。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将刘某、汪某起诉至叙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规逆行,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车辆维修损失,汪某作为现代小型轿车实际所有人,多次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刘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汪某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91215元,刘某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212835元。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汪某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91215元,刘某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212835元。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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