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谢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电子烟案,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于2019年6月26日刑事拘留,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办案过程
谢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下城区看守所会见了何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对何某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谢某于2019年7月26日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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