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女双方的家庭是否会影响孩子抚养权?
【案情概要】
S某(女)与L某(男)均系二婚,且分别在第一次婚姻关系期间生育一子,离婚后由前夫(前妻)抚养。S某与L某结婚登记后,又生育一子,后因两人感情不和,L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
【案件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L某认为自己具有较大的经济优势,故坚持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而S某作为母亲,加之孩子年幼(在开庭时才2周岁),故也坚持想要获得孩子抚养权。因此,双方僵持不下、未能达成调解,法院只能开庭审理。
笔者作为S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以下观点:一、就经济条件而言,S某为某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而L某为公务员;两人的收入差距并不是很大。二、关于双方父母的条件而言,S某的父母均已退休在家,且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而L某的母亲常年患病,需要L某的父亲照顾;所以就照顾孩子而言,S某的家庭更有优势。三、虽然双方婚生子已经年满2周岁,但是在其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S某及其父母负责照顾,所以抚养权判归S某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最终,法院认可了S某及代理律师的相应说法,判决孩子抚养权归S某所有,L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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