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一方患病无法进行性行为导致离婚的,另一方能否主张精损失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瑶文

  【案件解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离婚。

  2、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第一,夫妻一方实施了《婚姻法》所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二,须造成现实的损害结果,即夫妻一方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婚姻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精神创伤是指有过错的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离婚,造成无过错方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1];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夫妻一方实施的婚姻法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是致使双方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第四,实施婚姻法所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夫妻一方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对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2]

  3、《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彩礼返还的尺度应当综合分手原因或离婚原因、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人在分手后或离婚后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案情简介】[3]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被告胡某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5日,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原告便搬至被告家居住,但婚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分房睡,至今双方没有发生过性行为。2014年10月24日,被告前往湖南湘雅附二医院进行检查,被确诊患有先天性曲细精管发育不全综合征,又称为克兰费尔特综合征,该病是一种较常见的性染色体畸变的遗传病,其临床表现多为性功能较差、精液中无精子。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领取《湘潭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显示因被告患有克兰费尔特综合症,建议不宜结婚。被告父亲曾建议原告去医院行人工授精手术,但由于被告患有疾病导致无生育能力,因此原告对被告父亲的建议极为反感。此后,原告便搬回娘家居住,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均未果。

  2014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欺骗原告与其结婚,这使得原告刚刚结婚就面临离婚的困局,被告的欺瞒行为给原告的精神和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原告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被告是婚后才知道自己患病。二、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退还结婚彩礼金12808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仅数月时间,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患有对行夫妻生活有较大影响且无生育能力的疾病,夫妻之间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及被告主张返还彩礼,虽然双方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的情形源于被告自身疾病,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刻意隐瞒病情。被告支付的彩礼大部分已由原告购置了嫁奁物,且原告自愿放弃嫁奁物留归被告所有,此系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被告对于离婚主观上均无过错,客观上双方有彩礼、陪嫁物的往来,故对于双方关于精神抚慰金及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考虑被告为结婚花费较大,且有病仍须治疗,加上原告自愿给予其经济帮助,结合原、被告的结婚花费及给付彩礼金的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经济帮助费18000元。

  [1]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卷,15页。

  [2]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卷,16页。

  [3]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潭民一初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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