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税率是多少,偶然所得可以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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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包括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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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姚抒廷):近日,江苏南京某小区业主龙先生领取了业委会发放的200元公共收益红包福利,随后小区业委会却收到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称因发放红包为偶然所得,每户业主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少网友产生质疑,难道领个红包也要交个税?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翟继光认为,红包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其本身并不能被定义为偶然所得,也可能是劳务报酬、馈赠等等,所以问题的根源在于了解清楚这笔收入的定性。
明税律师事务所武礼斌律师表示,公共收益一般是指小区里公共区域的收益,从应用场景来讲并不适合归于偶然所得,而且业委会收取的收益如何定性也存在争议,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应该按照偶然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新闻+》记者:什么是偶然所得?偶然所得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明税律师事务所 武礼斌: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是个人所得税九种中的最后一种,偶然所得的税率是20%。偶然所得是没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税目,也就是说无论是多少钱都要征税。
什么是偶然所得,确实容易在实践中产生一些争议,因此国家的个税法实施条例里面其实也有规定,对于所得的性质,如果大家存在争议,或是不明确的话,是由国务院的税务主管部门再另行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偶然所得应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比如公司打算给员工发200元的红包,那么应该由公司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那就是扣40块钱的个人所得税,员工到手160元。所以,凡是公司发放的偶然所得,公司都有义务代扣代缴个税。
《新闻+》记者:公共收益应该算作偶然所得吗?
明税律师事务所 武礼斌:公共收益一般是指小区里公共区域的收益,例如电梯广告、户外广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等。那么从应用场景上来讲,并不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中对偶然所得的前提条件。
小区公益收益首先要看是由谁收取的,如果是由物业公司收取的那一部分属于应税收益,都是应该交税的。而全体业主通过业委会收取的收益性质目前存在争议,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税收法定的角度来讲,是不应该按照偶然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新闻+》记者:收红包也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翟继光:发红包,它只是一种支付的方式。红包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偶然所得,还要具体看为什么发红包。红包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自然人之间的现金赠与,是不需要征税的。比如金钱馈赠或者礼尚往来,这也是文件中明确规定的。
第二种就是企业给个人的,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在逢年过节时给员工发放的红包或现金福利等,都应当计入收入当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或者作为工资来征税,或者作为偶然所得来征税。企业给员工以外的其他人发的现金类红包都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代付代缴。
第三种是一些非现金的红包,比如平台发放的代金券、购物券等,也不需要缴税。因为此类红包在使用的时候有条件限制,且不能直接取现。因为这类红包本质上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时候,给消费者的折扣或优惠,它不属于现金红包。
《新闻+》记者:如果个人收到偶然所得,第二年个人需要做汇算清缴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翟继光:按照法律规定,偶然所得应该由支付方企业承担代扣代缴的责任,作为个人来讲,无需第二年汇算清缴。但个人要清楚的是,偶然所得也是需要纳税的,我们有义务将20%的部分交给国家,配合企业完成纳税义务,如果不配合的话,后期税务机关有可能联系个人要求其补税。
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13日
解读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问:《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三、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实习编辑:司壹闻
偶然所得起征点
原标题: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公告。
偶然所得怎么退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重新调整对个人取得的担保收入、无偿受赠房屋的受赠收入、从非本单位取得的礼品收入以及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等4项收入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其中,“偶然所得”的调整颇受纳税人关注。
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这一应税项目。为顺应变化,做好政策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将原“其他所得”进行了具体规定,将其中三项收入调整至“偶然所得”,一项收入调整至“工资、薪金所得”。笔者建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全面、准确地理解74号公告的规定,把握好征税与不征税收入的划分界限。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担保收入
按照法律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可以依法设定担保。7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个人作为保证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为债务人进行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在该项民事活动中,个人保证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可能招致的损失为代价,来获得相应的收入,不是简单的提供劳务行为。担保行为具有较强的偶然性且非常态化,符合偶然性质的所得的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担保为常业的个人取得的收入,则应考虑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无偿受赠房屋收入
7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除符合特定的不征税情形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74号公告再次明确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事项中,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形。
具体来说,不征税的特殊情形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列举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受赠收入,对于受赠人而言具有绝对的偶然性质。为此,74号公告规定,除符合上述不征税特定情形的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无偿受赠收入,须结合现有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相关规定,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等。如系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则需提交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等。
获赠礼品收入
7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非本单位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在征税范围。也就是说,个人在购买商品(产品)和服务时由销售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赠与的礼品收入;在购买商品(产品)和服务的同时由销售企业以赠品形式给予的礼品收入;或因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由销售企业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礼品”包括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
个人取得非本单位赠送礼品,应关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
将网络红包纳入缴税范围,是74号公告的新内容。
当前,企业通过发放现金网络红包以及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为便于征纳双方准确执行政策,74号公告明确将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列入礼品,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74号公告规定,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链接
养老保险收入 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征税款由“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款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对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须关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扣除凭证等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时,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原标题:新调整的“偶然所得”有哪些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7月5日B2版
作者:段文涛,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稽查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司壹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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