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看到一则消息,一名有精神方面疾病的28岁男子在泺口服装城附近走失,且其随身携带菜刀。一时间,附近居民人心惶惶。人们的担心不无道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无法控制自己行为时经常作出一些危险举动,甚至造成伤亡事件,这种事已经屡见不鲜。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此人在今年2月份就曾因矛盾持刀将人捅伤,这次来济南也是为就医治疗,如今又携带菜刀在泺口服装城这样一个人员密集的场所走失,无疑给公众安全造成了威胁。而大家之所以避而远之,不仅仅因为自身可能受到伤害,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即使发生伤亡事件,对方却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对这种人,你惹不起,希望你能躲得起。
都有哪些人或者在哪些情形下不负刑事责任呢?
一、精神病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满14周岁的人。
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也只对8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除此之外也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我们此前在《今天,我们讨论的不只是一个数字》一文中也进行了探讨,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也提到了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
三、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还有一种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是最广泛的情形,就是不犯罪。遵纪守法、谨言慎行或许是最好的“护身符”。遵守国家的法律,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既不恶意挑战法律的权威,也莫要因为无知而犯下大错。正如神秀作偈“身是菩提树,心如明镜台,时时勤拂拭,莫使惹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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