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戴先生经人介绍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二人恋爱时,戴先生经营一家母婴用品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李女士为了支持戴先生事业,便将多年积蓄150万元通过银行借给戴先生,李女士并未要求戴先生出具借条。数月后,二人走进婚姻殿堂,婚后不久李女士发现戴先生并未将150万元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是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李女士不想和戴先生继续痛苦的婚姻生活,向戴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偿还150万元借款。
【案情分析】
本案中,李女士于恋爱同居期间通过银行转款150万至陆先生银行账户,戴先生未出具借条,李女士要求戴先生偿还该笔款项,戴先生极有可能主张该笔款项为赠与或用于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知,赠与应当明示,赠与人应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李女士转给戴先生150万元数额较大,若李女士未明确表示该笔款项为赠与款,戴先生也未明确表示接受,李女士转账150万至陆先生银行账户的行为将难以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另外,若李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戴先生偿还借款,戴先生主张该笔转款用于共同生活,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其主张150万元用于共同生活将难以被法院支持。同时,李女士可以提供转账凭证、证人证言、戴先生曾承认该笔款项为借款的相关书面或录音证据等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
本案中,因李女士转给戴先生的150万元为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该款项应认定为李女士一方的财产,并不会因戴先生与李女士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戴先生认为其与李女士结婚后李女士的钱就是自己的或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若李女士转给戴先生的150万元被认定为借款,因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故夫妻间订立、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事项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故此,即使戴先生与李女士为夫妻关系,戴先生与李女士仍为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并不会令两人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除非李女士作出免除戴先生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戴先生不会因与李女士结婚而免除150万元借款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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