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但很多检察机关并不是这样操作的。
很久以前有个家属问我:“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是不是基本不捕的意思?是不是非要逮捕、不捕不行才捕?”我说:“不是,说到底什么是可捕,什么是不可捕,还是由检察院自行裁量的。说不定家属认为可捕可不捕,律师也认为可捕可不捕,检察官就认为应该逮捕。”
实践中,无罪(不构成犯罪)的大概率被无罪释放,刚刚踩到犯罪门槛的人却有很多种可能的命运。
可能性一:证据不足,不批捕,直接释放
这种情况很看运气,有些案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且证据没有补足的可能,后期没有定罪成功的可能性,不需要浪费时间,就有可能不批捕,直接释放当事人。
可能性二:不批捕(取保候审),撤案或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司法文明程度较高的区域。哪怕是同一个省份,实际上也存在“重刑区域”和“轻刑区域”以及“刑罚居中区域”。依照我的办案经验,《刑法》第十三条虽然是为部分辩护律师经常援引的一条法律依据,但真正援引起来,效果不一定好,因为司法解释往往只规定了何为“情节严重”,而对于何为“情节显著轻微”,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这部分案件,是非常看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如果经办检察官认为情节轻微,可以不批捕,这种情况下侦查期内当事人是否移送审查起诉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该案有可能基于公安机关的判断,后续撤案或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可能性三:不批捕(取保候审),正常移送审查起诉
取保候审,而后正常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很多。一般而言,只要是取保候审的案件,至少说明一件事,那就是这个案件并没有非常严重,在并没有非常严重的案件里,自然包含了“情节显著轻微”这一种可能性,且这种可能性是具有解释空间的,那么等于但凡是取保候审的案件,至少存在撤案或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可能性。
这种案件又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取保候审的;二是因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因为定性可能有争议而取保候审的;四是认为情节并不严重且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但后续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
1.因为证据不足而取保候审
要看案件情况,因为一旦公安机关决定继续侦查,还是有可能查到更多证据的,等证据补足之后基本上就会移送审查起诉。
2.因为不认为取保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取保候审的
有些公安和检察院不太看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如何,只要构成犯罪一律认为或者一律说是有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这样的倾向可能会比检察院要重一些。但是也很容易理解,因为毕竟逮捕在程序上要靠后,而且一旦当事人被逮捕,再要变更强制措施相对较难,因此逮捕的标准要比呈捕的标准要高一些。基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惯性以及并不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案件一般来说还是会移送审查起诉,除非这个期间内辩方另外做了辩护工作,增加从宽情节、使得全案的情节进一步降低至“情节显著轻微”的程度。
3.因为定性可能有争议而不批捕(取保候审)的
可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定性方面有争议,也可能是检察官自己认为定性可能有问题,这种案件,基本上就是看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后续的判断,这中间一般有一个交流的过程,要看具体经办人员沟通的结果。由于有罪的证据很有可能还在继续增加,如果辩方没有在定性方面推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有罪认定或者刚好发现出罪的证据,那么侦查期结束一般还是会移送审查起诉。
4.认为情节并不严重且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但后续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
这涉及到不同区域对于刑事和解的态度。部分地区、部分公安对于刑事和解的态度是较为积极的,特别是一些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利罪名相关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后要求撤案或不予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同意,甚至有可能主动促进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但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都能在侦查期内刑事和解,一旦超出了公安机关对于“和解期限”的预期或者达成和解已经是侦查后期的事(其时证据收集得已经很充分),案件一般都会移送审查起诉。
可能性四:逮捕,继续侦查,正常移送审查起诉
这种情况,律师是最容易被家属责怪的。但是只要律师正常履职,这种案件实际上不能也怪律师,只能考虑后期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我国不同区域的司法环境确实有很大区别,而刑事政策又是不断变动的。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审查批捕这种事,严格的地方可能会永远严格,宽松的地方如果碰到严格的刑事政策也可能严格。除非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不宽松。
另外一个大家要注意的客观实际是,据最高检统计,我国2019年全国检察系统的不批捕率是20.9%,我记得前两年也差不多都是在这个数据上下浮动,虽然周光权老师等人一直说要进一步降低“不捕率”,但依照这样的趋势,应当不太可能了。因为“不捕率”太低,达不到刑法惩罚和预防的效果,“不捕率”太高,又会被说“不人道”。所以我相信经过这些年的探索,最高检已经发现了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最大程度接受的(总体来说让自己被骂得最少的)“不捕率”。
这就导致可能出现检察机关“改试卷”的情况。我当学生的时候,是协助老师改过试卷的,一般来说分数不能普遍偏高,也不能普遍偏低,如果前面“手太紧”,后面手可能就松一些,如果前面“手太松”,后面可能手就紧一些。这是因为平均分和方差要“看起来正常”,既要显示出差异,又要不显得苛刻。
而检察院审查批捕有时非常像改卷子,以共同犯罪案件为例,“改卷”前期:一眼就能看出的优秀答卷(无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给90+(不批捕);一眼就能看出的学渣答卷(构成犯罪且情节不轻微),给60+(批捕)。“改卷”后期,集中处理不是一眼就能看出来是否优秀的答卷,最后改,要看看给了多少个90+,给了多少个60+,再来确定排位中间的人的分数。
所以排位中间的人的分数,往往是不太确定的。有时候老师觉得,这次的平均分可以给到85,那么可能很多人都能拿到比较高的分数(87-88),如果老师觉得,这次的平均分只能给80,那么可能很多人也就是82-83。
而85是不批捕,84都不行,虽然中间就只是差了1分,有时就是这么残酷。
这也很像古早的选秀节目,将选手划分成三批,晋级的先坐到一边,淘汰的离场,待定的坐在另一边,而后待定组再PK一遍,从而确定下一轮的选手。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像什么呢?这种比较新一点的制度,非常像部分比赛里的“复活赛”,总体来说是要比以前那种一逮捕当事人就要在看守所被羁押到结案的情况要稍好一些。
而有一些检察官甚至更加简单直接,譬如他/她认为不捕率就是或应当按照20%来处理,那么但凡是认为构成犯罪的,每一个案件,为免伤脑筋,都按照刑事拘留人数*20%=可不批捕的人数来处理。
当然,不捕率是不是每个地区都是20%?真的很难说。至少我认为目前我国检察系统的不捕率基本就是一些司法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地区撑起来的,各地的不批捕率是5%-30%不等。
综上,可捕可不捕的,不知道捕不捕。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很难硬捕,除非真的是目无王法;但构成犯罪,在检察官心里是否“轻微”,是否“轻微”到足以在那一刻给出一个不批捕的决定,还真的不好说。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可捕可不捕的,不知道捕不捕的成语
●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
●可捕可不捕案件分析
●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
●能不捕的不捕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目的是让
●不可捕捉的意思
●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