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担保对抵押有要求吗,建行抵押担保上征信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熊睿

一、组合担保对抵押有要求吗

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所确立的规定来看,在组合担保中,一旦涉及到抵押手段,必须严谨地审查并确保抵押财产符合上述一系列法律规定要求,否则这个抵押申请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在创设担保物权的过程当中,我们还须按照本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担保合同,以保证这类担保行为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得到严格的保障。

二、建行抵押担保上征信吗

针对"中国建设银行的抵押担保是否会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这一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作出规定,然而,基于我国征信系统的运作规律及各类金融机构的通用做法,通常情况下,抵押担保行为很可能会被录入至私人的征信报告之中,特别是在涉及到贷款或者其他信用交易的时候。因此,中国建设银行的抵押担保行为存在着被纳入征信系统的可能性,至于其是否真的会被记录,以及这种记录将如何影响个人的信用状况,则需要依据中国建设银行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与确认。

三、抵押权实现担保物权吗

对于需要履行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签署的抵押及扣押协议仅在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然而,预抵押并非抵押登记的一种形式,因此无法达到实现担保物权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当事双方如果签订了有关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涉及到其他不动产物权问题的协议,为了保证日后物权的顺利实现,双方可以根据约定,向相应的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一旦预告登记完成,除非得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任何对该不动产的处置都不会产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完成后,若债权消失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有任何一方提出登记申请,那么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及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以特定财产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只有当抵押权经过登记这一程序后,才能正式成立。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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