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是否要有特定的债权人,民法典连带责任是不是能向债权人清偿

债权债务 编辑:湛彤

一、民法典担保是否要有特定的债权人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相关人士在实施设定担保物权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该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来订立担保合同。

而此类担保合同又可以划分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具备担保功能性质的合同等不同类型。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担保合同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与从属性关系。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将随之失效;反之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成立,则担保合同通常会保持其有效性。

二、民法典连带责任是不是能向债权人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连带责任保证之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到期债务,抑或出现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况,此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求偿以实现债权,亦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就其保证范畴之内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两种形式。

在订立保证合同过程中,务必明确约定所适用的保证方式。

若未对该事项作出明示约定,则应依照连带责任原则进行处理。

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不是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具有财产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具备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资格。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需满足两大要件:首先其所享有的债权在破产宣告之前已然依法设立;其次该等债权应已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正式申报。

基于商事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原则的制定,有关企业公司的负债责任必定须由公司自身进行承担,而非由公司股东承担。

这是由于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乃是有限责任。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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