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债权人如何实现连带担保人权利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债务完全清偿期届满之后,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归还所欠之债款,则债权人有权向其追讨并要求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2、债权之所以会产生是由诸多不同因素导致的,而作为合法存在的债权人之权益无疑将受到国家法律全方位的保护。
有些债权类型是享有担保权利保障的。
而担保形式亦包含抵押、质押以及保证等多种模式。
二、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有效吗
为了确保债权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法定工序与限定条件,以及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所能行使的相关权利救济途径。
其中核心要素在于,公司必须在正式颁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有关事项,并在接下来三十日之内,通过媒体(如报纸)公开发布这一信息。
作为回应,债权人必须在收到由公司发出的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或者在自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有权请求公司立即偿还所欠债务,或者提供与此相配套的有效担保。
公司在削减注册资本之后的资本金规模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
前述直接通知义务主要用于载明公司在决定减资时已了解身份的债权人,而公告通知义务则针对的是公司在制定减资决议时尚不知晓的潜在债权人。
若公司在减资事宜中未能通知到任何债权人,那么这些未受通知者在法定期间内便会失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并且在此种情形下,公司的减资行动对于此类未受通知的债权人不会产生任何对抗效力。
三、可不可以把保单质押给债权人
原则上,保险合同并不具备质押的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以下所拥有的法定权益,才得以作为质押品提出质押申请:首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其次为债券及存款单;再次是仓单与提单;此外,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在其列;最后,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应收账款,同样可以作为质押物提出质押申请。
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可以进行质押的财产权益,亦可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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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可不可以把保单质押给债权人,投保人想将保单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