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知道该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2025,你知道该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
被告赵某未按法院判决的期限支付原告张某的医疗费等费用,导致迟延履行,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涉及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分析
原告张某因与被告赵某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诉至法院。基层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2022.84元、误工费329.70元、护理费32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营养费70元、交通费100元,共2957.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赵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张某于2009年5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就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判决书生效是在2009年5月18日以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依据应当是《民诉法意见》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三种意见是应当按照《民诉法意见》和《批复》规定,以5月18日为时间界限分段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同意第一种意见,即依照《民诉法意见》的规定,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理由是: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先后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一是《民诉法意见》规定的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一是2009年5月17日公布的《批复》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案执行标的中,被执行人应当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哪一个标准?这里涉及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民法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这是由法律的公信力所决定的,如果新法可以随意溯及既往的话就会破坏现存法律关系。最高法院在5月7日公布的司法解释的公告中,明确规定,本司法解释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这表示该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本案判决生效和申请人申请执行都在5月18日之前,故应适用旧法即《民诉法意见》的规定。第二种意见则是承认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第二种意见看似合理,实则理解背离了民法溯及力的有关规定。
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是: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最高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怎么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分析: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计算。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协商补偿的可以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利息。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算
法律分析: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如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按照约定计算。如未约定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五、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需要加倍支付
法律分析: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需要加倍支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怎么算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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