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概念和成立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其成立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该债权已经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交付货物后,乙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此时甲对乙的货款请求权就满足了这一条件。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权利。比如,债务人拥有对丙的到期债权,但却一直不向丙主张权利,也不采取其他措施促使丙履行债务。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未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虽然有一些债权未及时主张,但其自身的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该债权已经到了履行期限,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义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依据代位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并非单纯的消极不作为,而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其债权,但却不行使,例如债务人明知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主张权利,如不向第三人发出催款通知、不起诉等。
再者,债务人的怠于行使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债权,但并未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际影响,那么债权人一般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债务人虽有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但其自身有足够的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此时债权人就不宜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三、代位权内涵及其行使条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其内涵在于,它是一种债权的保全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代位权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较为严格。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如果债权不合法或者尚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这意味着债务人应当能够行使权利但却不行使,例如债务人明知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却不主张。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如果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就不会受到损害。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超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
总之,代位权的内涵是一种重要的债权保全制度,其行使条件的严格规定旨在确保该制度的合理运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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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代位权内涵及其行使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