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2月24日0时15分,患儿孙某(1岁)因“发热1天、抽搐1次”到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门诊病历病历记录“体温:39.5℃,20分钟前抽搐1次,入院诊断:1.抽搐原因待诊:重症脑炎?热性惊厥?2.呼吸道感染?既往青霉素过敏史(+)”。门诊予水合氯醛灌肠处理,同时给与头孢曲松抗感染、甘露醇降颅压、安定抗惊厥等治疗。患儿入院后继续给予头孢曲松抗感染等治疗。01:52患儿突然出现鼻腔分泌物呈粉红色,双肺闻及大量痰鸣音,呼吸欠规则,继而呼吸、心跳骤停,被告立即予心肺复苏等抢救,经抢救40余分钟后,患儿仍持续无心跳,无自主呼吸,至3时10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重症脑炎;神经源性肺水肿。
原告(患儿家属)认为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存在过错,导致患儿孙某死亡后果,并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原告遂申请死因鉴定并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患儿孙某既往身体健康,无先天性疾病,仅因发热1天、抽搐1次至被告处就诊,就诊时已告知有青霉素过敏史,被告不合理使用抗生素,造成患儿过敏性休克死亡。被告还存在误诊误治情形,患儿过敏性休克发生时,被告并未考虑过敏性休克,抢救处理无针对性,导致患儿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被告违反《病历书写规范》,门诊病历书写潦草,难以辨认,为入院后诊疗工作及司法鉴定带来困难,也是过错之一。综上,被告的多个过错是造成患儿孙某死亡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观点
患儿孙某至被告医院就诊前已有严重高烧症状,合并惊厥,诊断1.抽搐原因待诊:重症脑炎?热性惊厥?2.呼吸道感染?符合常规,使用抗生素治疗合法合规,患儿出现病情变化时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也符合治疗原则。被告也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整个治疗措施及时得当,并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死因鉴定:尸检显示患儿喉粘膜显著充血、水肿,多灶性片状出血,散在较多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及肥大细胞浸润。甲苯胺蓝染色显示肥大细胞增多,可见少数脱颗粒现象。双肺间质显著淤血、片状出血;部分小支气管周围及肺间质内灶性淋巴细胞浸润。心肌间质明显充血水肿。脑膜充血,重度脑水肿。根据患者临床诊疗过程、尸检病理所见结合过敏性休克的特点,孙某死因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的特点。
医疗过错鉴定:送检病历材料显示被告医院门诊病历字迹难以辨认,表明医院门诊病历书写极不规范,一方面不符合诊疗要求,另一方面对本次鉴定了解患者当时就诊过程造成困难。病历材料显示,医院为患儿应用水合氯醛灌肠处置基本符合止惊措施要求,但对于患儿的高热病情未能采取规范的处置措施,存在一定不足,没有足够依据支持使用头孢曲松抗感染,且患儿有青霉素过敏史,不适合使用头孢菌素抗感染。根据病历资料,2019-02-2401:52,患儿突然出现鼻腔分泌物呈粉红色,双肺闻及大量痰鸣音,呼吸欠规则,01:54,患儿呼吸、心跳骤停。以上情形提示急性肺水肿、过敏性休克,但医院并未考虑过敏性休克的病因,故未能按照过敏性休克的处理流程救治,患儿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以上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该过错的医疗行为与孙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评价从技术鉴定评价立场建议为同等程度作用范畴。患儿自身疾病及过敏体质是过敏性休克发生的基础,对死亡产生促进作用。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患儿孙某因“发热1天、抽搐1次”至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处住院,医患关系成立。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在对患者孙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对患儿发热病情处置不规范;应用头孢类抗生素适应症不充分,增加了发生药物过敏反应的风险;未能按照过敏性休克的流程救治病人,患儿最终死亡,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孙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过错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为50%。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90980元、丧葬费32691.5元、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护理费108.3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24654.83元。
笔者提醒
1.过敏性休克是什么病?
过敏性休克是由特异性的过敏原作用于致敏机体而引起的以循环衰竭为主的速发型变态反应。过敏性休克是严重的过敏反应,发病突然,难以预见,是临床常见的急症之一,尤其是药物引起的过敏性休克。肥大细胞脱颗粒是法医鉴定过敏性休克的诊断依据之一。另外过敏性休克死亡的主要病理表现还包括:急性肺淤血、喉头水肿、肺间质水肿与出血等。治疗过敏性休克最主要的药物是肾上腺素和地塞米松,本案中,医方未考虑过敏性休克的发生,导致治疗不当,患儿未能抢救成功。
2.头孢菌素和青霉素这对好基友的渊源。
头孢曲松钠说明书显示,该药物为第三代头孢菌素类抗生素,用于敏感致病菌所致的各种感染。对青霉素类、青霉素衍生物或青霉素胺过敏者也可能对头孢菌素或头霉素过敏。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用头孢菌素时发生过敏反应者达5%-10%;如作免疫反应测定时,则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对头孢菌素过敏者达20%。对青霉素过敏病人应用本品时应根据病人情况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者,不宜再选用头孢菌素类。本案患儿尚未确定存在感染,且存在青霉素过敏史,医院为患儿应用该药物指征不确切,增加了出现不良过敏反应的风险。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本案悲剧的发生应该是门诊医生未能重视患儿青霉素过敏史,使用头孢曲松所导致的;而门诊护士也没有察觉到青霉素过敏史对使用头孢曲松的影响;又因门诊医生字迹潦草,收住病房后短时间内病房医生未能根据门诊病历了解患儿的病情,未能考虑到过敏性休克的发生。患儿入院2个小时不到的时间里出现病情变化确实难以很好处理,但其根源也是医院过错所导致,鉴定机构鉴定为同等责任已是很给面子。医院应当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以及查对制度、病历书写相关制度,这些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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