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最长租期为多少年,不定期租赁合同对谁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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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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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租赁现象,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情况,签订合同是避免纠纷最有效的办法。与此同时,由于租赁关系的不稳定性,也会给房屋租赁方或是承租方带来很多困扰。
本案,租赁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一次性租赁30年的门面,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于不清楚租赁期限最长为多少,租赁方与承租方为此埋下了日后纠纷的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卢达极 周梓颜 卢思露 蒋明镏
编辑 胡岚
二审 施昱凌
三审 王璐瑶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
在租赁市场中,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关乎着租赁双方的权益和预期。然而,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对租赁期限的限制,试图采取一次性签订多个租赁合同的方式来延长租赁期限。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无效。
一次性签署三份合同,租赁期限累计达50年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三出于种植养殖的目的向村委会租地,为了确保租赁期限,双方于2015年1月2日同时签署了三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分别为2015年1月2日至2035年1月1日、2035年1月2日至2055年1月1日、2055年1月2日至2065年1月1日,租赁期限累计达到50年。
2020年1月,张某三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拆除原有房屋,相关部门不允许其新建房屋,合同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张某三因与村委会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
张某三要求解除第一份合同并返还价款,同时要求村委会承担这三份合同的违约责任。张某三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村委会单方与张某三解除合同及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张某三不能正常经营使用,村委会赔偿张某三所有投资金额及损失的3倍。村委会则呈交第一份合同,表示自己并未违约,且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无效,后面的合同都应归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了三份《租赁合同》,其中一份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2日至2035年1月1日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其余二份合同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村委会未单方与张某三主张解除合同,张某三在无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即拆除房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并非因村委会违约所致。故不支持张某三要求村委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最终,平谷法院依据双方约定的租金、合同解除时间核算,判决村委会返还解除合同后及合同无效后的相应金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是考虑到租赁市场的特点、租赁物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合同原则等。相关法条考虑合同交易双方的长远利益,如允许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的存在,可能会出现租售不分、租赁物减损后责任分担不清、租赁合同内容变更困难等问题,有悖租赁交易的初衷。
然而,在实践中,除了上述案件中的一次性签订三份合同外,还有在合同条款中直接约定20年以上或约定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等情况,凡此种种,均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租赁期限20年的行为,超出20年的部分,统应归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当事双方认为租赁物能够稳定存续较长时间,也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后续租,而不是在一开始的时候就约定超过20年的租赁期间。
法官提示,广大公众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注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面对试图规避法律限制、一次性签订多个租赁合同或约定超长租赁期限的行为,应保持警惕,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租赁期限,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有疑虑,请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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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最长租期是多少年?
租赁合同最长租期是多少年?在法律规定中,租赁合同的最长租期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租期通常不得超过二十年。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租赁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设定二十年的上限具有多方面的考虑。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角度来看,二十年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段,足以满足大多数租赁需求。在这期间,市场环境、租赁物的价值以及双方的需求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租期过长,可能会导致租赁关系僵化,无法适应变化的情况,从而给租赁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租赁,如土地租赁,可能存在特殊的法定规定和政策要求。其最长租期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原则是要保障租赁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一般无效。不过,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二十年。
在实际的租赁活动中,双方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用途、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同时,为了避免潜在的纠纷,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等重要条款。
总之,二十年是租赁合同租期的法定上限,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遵守这一规定,以确保租赁关系合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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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法院
转自: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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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按
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目前,已经开启了第三季“以案说法”,今后我们将会更注重选择贴近民生等案例进行剖析、讲解,使群众透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民法典施行后,保证期间是六个月
还是二年?
以案说法第14期音频:00:00/10:27
剖析真实案例,
透视法理人情,
欢迎大家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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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高明法院叶静文法官
跟大家谈谈保证期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找第三人为债务提供保证,而保证的期间长短直接关系到保证责任的承担,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债权人无权向保证人提出保证请求。民法典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约定不明情况下的法定保证期间从二年修改成六个月。民法典施行后,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是否当然的变成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23日,郑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郭某借款10万元,郭某将10万元支付给郑某后,郑某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郭某1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为6个月及利息的计算方法,韩某作为连带担保人愿意担保债务至本息还清为止。郑某及韩某分别在借条借款人、担保人落款处签名。借款到期后,郭某多次向郑某催收还款,郑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借款逾期后,郭某委托其朋友周某代其向担保人韩某催收借款,韩某未偿还。郭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韩某向其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韩某认为保证期间应为六个月,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关于被告韩某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借条上载明“担保至本息还清为止”,应视为对担保期间约定不明,借款的还款期限至2020年4月23日届满,担保期间应为自2020年4月23日起二年,即保证期间至2022年4月23日届满,原告郭某在2021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未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间,因此不能免除被告韩某的担保责任。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施行后,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时,
保证期间是否就当然的变成六个月?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民法典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二年修改为六个月。
什么情况属于“视为约定不明”呢?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负有“持续不断地”“连续地”“永久性”“永远地”“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应视为约定不明。
其次,本案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起诉的,为什么保证期间适用旧的法律规定的二年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六个月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2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的,应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6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主债务到期日在2020年6月30日后及民法典施行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债权人要注意法定保证期间的变化,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的约定,并在债务到期后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利于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
可以用何种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法律对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则产生主张保证权利的法律效力。
在此提醒大家,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防止约定不明和举证困难带来的风险。同时,债权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保证责任主张权,让债务人和保证人如约履行承诺,有效发挥保证责任的担保作用,维护债权人利益。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问题
市民李先生2018年7月份购买高明区某小区一人防车位,签合同的时候比较匆忙并没有看合同细则,去年底才发现签的是使用权协议,使用权限70年,但是,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20年,而使用协议是长达70年的,那20年后这个合同是否仍然有效?这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回复
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设施,应归国家所有。但依照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即开发商可以对人防车位进行出租。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双方签订的人防车位使用权协议中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开发商有权要求李先生在20年后返还人防车位,若人防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使用费是对应70年使用权的,李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超过20年部分的使用费。当然,若李先生想在20年后继续使用该人防车位的,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续签使用权协议。
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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