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刘某为一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电工,刘某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日常工作主要是做电路设备维护;
生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花费巨资购进一套进口制冷设备;安排刘某等人对制冷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该制冷设备为二十四小时运转,刘某等人只被安排日间巡护;公司并未安排夜间值班人员;
某日下午,刘某下班前做了设备维护,并在循环水检查等记录表中签字确认设备正常;
第二天,公司发现制冷设备因长时间在缺水下运转导致设备损坏;公司随即委托价格鉴定部门对维修及损坏
情况进行估价,总损失为54572元;
公司要求刘某赔偿,刘某表示无力赔偿,且认为自己不应该赔偿;
公司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索赔55715元(包括间接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
后公司又将刘某诉至法院!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
失。
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知道:
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是法定的,除以上情况外,用人单位不能依工作原因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赔偿,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劳动合同当中进行了约定;
法院裁判
其一,刘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生物公司也未能证明对刘某进行过相应的岗前业务培训;
其二,制冷设备的损坏是因为长时间缺水造成,而并非刘某直接故意损坏造成;
综上,生物公司指派没有资质的员工进行巡检,对损失的造成应当承担一定的指派过失;且对制冷设备的巡
检需要有资质的人员进行,刘某没有资质,其对设备缺水的损害后果不能准确预见和评估,此点可以推断刘
某对设备的损害发生并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劳动者在人格、经济、身份上依附于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据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执行;另考虑到生物公司对设备损坏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又
因生物公司没有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本就违法,且更无法明确关于劳动行为损害赔偿进行了如何约定,故驳
回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
侯律评析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薪酬;这种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平的;但考虑到劳动者
一般需要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又体现出双方的不平等性;
如果劳动者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派,完成某项劳动,稍不注意出现问题,就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势必造成
劳动者的劳动风险过大,从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生产风险;因此,生产风险全部转移至劳动者名下
是不公平也不合法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提前已经在劳动合同当中进行
了明确约定,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本应当其自身承担的一些生产风险!
一般情况下,生产劳动中劳动者造成了一些财产损害,只要劳动者并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的过失,均不认为
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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