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黄金救援37天”的误导,黄金救援72小时的原因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雨雪

  部分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只有11天左右,尤其是“单人单宗”那些。

  由于刑事界广泛传播关于“黄金救援37天”的概念,很多家属以为每个案件的黄金救援期都有37天,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部分案件中,刑事拘留期+审查逮捕期=7+7=14天,没有37天那么多。而由于审查批捕期的“7天”是自然日,其间必然包含一个周末,所以如果审查批捕期的第一天是周一,周五检察官刚好又有别的事要忙,审查结果可能在该周周四就会出来。毕竟,检察院周末一般是不上班的。

  在这种情况下,家属的时间是非常紧迫的。

  很多想要请律师的家属都知道刑事案件时间紧迫,但他们很可能并不清楚具体到自己家人的案件,时间有多紧迫。急是急的,但如果一开始找的律师不符合自己的心意,可能会再找,在这个寻找的过程中,时间已经悄然逝去。如上文所言的案件,假使家属刚好在第12天找了律师,但检察官批捕的决定已经在第11天作出,那么这个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就没有了,而且一个刑事案件,可能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乃至再审,但绝对不会有第二个“黄金救援期”。

  甚至很多案件,就是因为错过了“黄金救援期”,当事人才要面对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乃至再审。

  俗话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可以说,以批捕决定作出之时为分界线,在批捕决定作出之前,是“一寸光阴一寸金”,但批捕决定作出之后就是“寸金难买寸光阴”了。

  很多家属在“黄金救援期”内其实是想要两手准备的,他们一边想找关系,一边想找律师,但这类家属最大的问题是,经常性地把“找关系”的重要性放在“找律师”之前,发现“关系”没用了再认真地去考虑找律师的问题。

  正如之前所言,一个人一天也只有24小时,拿时间去找了关系,就很难有充分的时间鉴别律师。更有甚者,家属先找了“关系”,到某个时间点人还没放出来,或者别人说了“搞不定”,才找律师。这种情况下,律师真的很像一个“备胎”。

  且不论家属把律师当成“备胎”这件事,对于律师本身而言有无损害,就当事人而言,必然是受了损害的。家属须知,在律师没有会见之前,当事人除了侦查人员(有些案件审查批捕时检察官也会提审)、管教和室友之外,是见不到任何其他人的,他们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是不是犯罪,也不知道事情严不严重,更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能出去,经常因为害怕动辄得咎而进退失据。

  而且更重要的是,除了家属鉴别律师需要时间之外,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时间、写法律意见和申请书需要时间,提交意见需要时间,和公安和检察人员沟通需要时间,如果鉴别律师、会见、写法律意见和申请书、提交移交、和办案人员沟通这些都要在11天内完成,那么大部分家属至少要在自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一周内找到合适的律师。

  当然,会见一事,还是如先前所言,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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