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的“37天黄金救援期”是一样的吗,黄金37天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一

经常听到刑事案件有“37天黄金救援期”,但刑案的“黄金救援期”又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关于“黄金救援期”,很多人是有误解的,比较常见的误解是当事人和家属经常误认为刑事拘留期和审查批捕期加起来一定是满打满算的37天,这一点我在《警惕“黄金救援期37天”的误导》中已经阐述过了。当然,除了“7+7”的情况外,还会有一些例外情况会导致“37天”法则(看起来)不完全适用,所以今天谈一下实践中关于“37天”的常见的疑问。

一、“37天”到底包不包含刑事拘留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也就是说,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间是从当事人被拘留的第二天开始算起。
实践中,我发现深圳、中山、惠州经常“不算当天”,广州、佛山、东莞一般都会在自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当日起第30天呈捕,这可能是为了方便计算时间。
二、关于具体到“日”还是具体到“时”的问题
实践中一般不会算得那么仔细,一般还是按照“日”来算。而且,如果“时”和“日”都不算在内,那么最多能“多25小时”而不是只“多1小时”。因此即便是拘留通知书上写了“时”,也不影响。一方面,实践中直接“算当天”的肯定是不会超期的;另一方面,即便“不算当天”,只要认真填好移送时需要填写的时间,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三、“37天”一定要用尽吗
刑事拘留期的“最长期限”是不一定要用尽的,客观上案件也存在“提前”/未到最长期限就移送审查批捕的可能。但当公安机关手头的案件比较多时或遇到节假日时,或案件本身属于重大案件时,都很有可能会“提前移送”。另外,实践中有些地区的办案人员相对不那么习惯“到期”才移送,一般会在当事人被拘留后(含当日)第25-28天之间移送检察院。
四、什么时候呈捕,谁会告诉律师
一般来说,有的派出所或经侦/刑侦部门警官会告诉律师,有的预审大队会告诉律师,有的法制部门会告诉律师。当然这首先取决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具体的办案人员先前是否知道有辩护律师存在。
所以虽然刑事拘留阶段能够取保的人并不多,但律师在刑事拘留阶段提交授权材料和相关申请仍然是很重要的。一是虽然刑事拘留阶段能够取保的人不多,但毕竟是有取保机会的,既然有机会,千万不要浪费;二是传统的“三证”上其实不一定会这么清晰地写明律师的详细的联系方式;三是如果只是提交授权材料,侦查人员对辩护律师可能不太会有记忆,律师提交过相关文书,但如果侦查人员通过文书看过这个律师的辩护思路,看完后还通知过律师一些审查结果,他们就会记得“某某是有律师”的。
实践中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不太愿意透露具体移送时间的情况,这就需要律师多方去问,包括问公安,也包括问检察院。具体的询问方式不再赘述,各地都是大同小异的。
五、如何避免错过移送审查批捕的关键时间点
如果所有案件都是7天或30天呈捕,那么问题倒不大。律师都在关键时点询问就可以了。可能错过移送审查批捕的关键节点的案件一般是“提前移送”的,假设个别案件“提前移送”,且侦查人员不主动通知律师甚至让律师去问检察院,对于律师来说事情就比较麻烦。遇到这种情况律师除了经常性地问一问检察院,似乎也没有什么好办法。而比较麻烦的是这类“提前移送”的案件如果是重大案件,审查批捕期可能也用不了7天,一两天就处理好审查批捕的问题也并非不可能。而经常性地去找案管中心,案管中心可能也经常不堪其扰。
有感于此,经部分律师建议,个别地区的律协建议该地区检察院官网每天公布移送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隐去关键信息,譬如“2021.5.11,陈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移送审查批捕”,群众或许是看不出什么的,但是在关注这个案件的律师会知道。但这样处理仍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陈某某、李某某”仍有同案人在逃,同案人知道了这一获知案件移送信息的途径,他/她天天盯着检察院官网,这就可能会多多少少给检察院带来“泄密”的风险,也有可能妨碍后续的侦查。
有感于此,我认为检察院应当允许案管中心在刑事拘留期接受律师的授权材料,且案管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设置自动发送信息的功能。现在很多检察院是不允许案管中心提前接受律师的授权的,理由是还没收到案卷,不知道公安机关是否会(就某个人或某些人)呈捕,“卷在权在”,没有案卷,都不能确定有没有这件事,不知道有没有这个犯罪嫌疑人,即便有这件事和这个犯罪嫌疑人,万一公安不呈捕,提前收了材料也不知道能干嘛,而且这算不算检察院提前了解/“介入”案件呢?是否完全符合规定呢?就会有一些疑虑。
其实总体而言,(允许)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接受律师的授权材料应该还是利大于弊的,但如果都是纸质材料,确实可能会增加案管人员的负担。但如果检察院案管系统的电子化建设能够进一步完善,这个问题或许就不复存在了。
譬如允许律师先通过检察院的电子信息系统(如“广州微检察”等)提交授权材料,提交材料的时候律师要输入当事人的身份证号、自己的手机号和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日期。一旦案卷到了检察院,案管人员把当事人身份证号录入信息系统,这个身份证号录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因为身份证号相一致,系统就自动匹配上辩护律师的电话,发送一条短信如“律师,您好!您所查询的案件,案卷已移交到本院,请及时查询”,律师自己就知道怎么回事了,就会去查询、处理了。而如果这个系统更“人性化”一点,甚至可以在后台自动计算时间,但凡就某个“当事人信息”过了30日还没有出现相应的身份证号,系统就自动给这些“逾期无匹配信息”的律师的手机发送一句短信,如“律师,您好!您先前提交材料的案件,超过您预设的拘留日30日未到本院(,请及时撤回相应材料)”。
其实技术问题应该是能解决的,关键是理念方面能否进一步提升,支撑类似的设想或其他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人权和刑事诉讼顺利、公正进行的措施“落地”。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现在各地的司法观念都在不断进步,如理念方面能进一步提升,相信群众也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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