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重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刑法八大重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洁

八大重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中国刑法八大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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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重罪是哪八种

前言

刑法有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叫做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罪当其罚,罪行与刑罚要相一致、相匹配!对于大部分的犯罪,刑法都会根据具体的罪行不同而设计了阶梯式的刑罚,罪行越重,刑罚也就越重,直到死刑!这也是刑责均衡的一种体现。

一、刑法中的重罪

根据刑罚的轻重不同,我们可将犯罪区分为轻罪和重罪,重罪主要看最高刑,大部分的重罪都是有死刑的,有人总结刑法中的八大重罪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这八项罪名确实是重罪,但其实并非刑法中最重的罪,之所以有人以为是这八项最重,其实是受到一个误导——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触犯这八大重罪才承担刑事责任,犯其他的罪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将这八项罪名列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追责罪名中,不仅是因为这八项是重罪,还因为这八项罪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有能力完成这些犯罪的。而同等性质的重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绑架罪,在量刑上不但不比这八项罪名轻,有的还更重!但是考虑到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没有能力去实施这类犯罪,所以并没有把这类犯罪列为追责范围内。

二、重罪的刑罚

重罪的刑罚最高当然有死刑,但是比较罪与罪之间谁更重一些,还得考虑有几档刑罚以及适用的优先序列

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较为例: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刑罚则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两个罪名的刑罚乍一看貌似一模一样,最低档都是三到十年,最高档都是十年到死刑。其实仔细看,顺序是有所不同的:

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档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优先顺序为:死刑、无期徒刑,最后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基本档是: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这里的优先顺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后才是死刑

这么一对比,我们就能得出一个结论,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比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要更重的。

那么,有没有比故意杀人罪更重的罪名呢?

有人说是绑架罪!

我们来看一下绑架罪怎么规定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绑架罪的基本档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五到十年,情节较重的是无期徒刑或死刑。虽然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起刑点高于死刑,情节较重的只有无期和死刑可选,但是从基本档来比较,还是故意杀人罪要重于绑架罪。

三、超级重罪——劫持航空器罪!

其实,真正的超级重罪是一个比较罕见的罪名: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顾名思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我们来看看这项罪名的刑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注意:基本档就是十年起步了!加重档(但凡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被严重破坏)只有一个选项:死刑!

整部刑法典中就这项罪名只有死刑唯一一个选项,法官判这类的案件也不用费脑了,直接判死刑即可。

虽然在基本档的比较中,劫持航空器罪比故意杀人罪轻,但是比较整体的量刑幅度,故意杀人罪最低三年起步,最高死刑,有大量的选项;而劫持航空器罪一上来就是十年起步,一旦加重处罚,就必须判死刑,没有留任何的余地!

这才是超级重罪!所以但凡敢于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基本已经是没有退路了!

试问,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想要不造成任何人受重伤、死亡,也不破坏航空器,难度有多高?所以,犯这个罪的基本意味着就一个结果:死刑!

劫持航空器罪之所以判的重,是因为这项罪名本来就是全球公认的重罪!

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利特尔通过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用航空秩序,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

航空器的特殊之处在于一旦飞上了天空,乘客的人身安全就完全寄希望于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了,一旦航空器被劫持,往往意味着全体的乘客的人身安全处于巨大的威胁之中,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必须对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予以最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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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重罪都是什么罪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但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取而代之的则是“有期徒刑”。不过有些罪大恶极的罪犯还是必须要得到惩罚,随之而来就出现了那些恐怖的、奇葩的、骇人听闻的刑期,以下这八位穷凶极恶的罪犯排名不分先后,只以出场顺序为准。

——王铭苇

布里埃尔·格兰多斯:西班牙公民,其刑期为384912年,这可是从类人猿演化至现代人类而所需的时间。

根据西班牙的法律规定,投失一封信要判处9年徒刑,而布里埃尔·格兰多斯作为一名邮递员,其在9年中共投失了42768封信件。1972年3月11日,西班牙的一家法院做出了公正廉明的判决,这位罪大恶极的西班牙邮递员总刑期为384912年。

38.49万年?这可是从类人猿演化至现代人类所需的总时间,法官先生,我不就是弄丢了几封信吗?

达德利•韦恩•凯泽:美国公民,获刑1万年,被法官称为“天生的杀人犯”。

1976年的万圣节当天,达德利•韦恩•凯泽于其家中,将妻子戴安娜、岳母,以及一名刚好来家中拜访的大学生杀害。据说因其罪大恶极,凯泽曾连续十次申请假释但均遭拒绝,并于1977年被判死刑,然而就在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死刑有违宪法,凯泽需再次接受审判。

1981年,亚拉巴马州法院判其因谋杀妻子、岳母和大学生而获刑1万年,并被法官称为“天生的杀人犯”。

素玛丽:泰国美女,曾被泰国誉为“最美网红”,堪称是泰国版之 “白富美”。

素玛丽是一位泰国美女,同时她还是一名泰国空军军官的妻子,曾被泰国人称为“最美网红”。这位“白富美”不仅外表美,内心更美,据说素玛丽经常有做善事、献爱心。1989年,素玛丽因诈骗罪被起诉,而且她诈骗的对象包括了泰国的王室成员,最后被判处141078年的有期徒刑。

14万年!好希望这位泰国“白富美”能够青春永驻。

达龙•安德松:美国公民,被判刑2200年,后上诉不成反被追加9050年,其刑期总计11250年。

1993年,美国俄克拉何马州地方法院判决,达龙•安德松因抢劫、绑架及强奸三重罪被一审判刑2200年。随后达龙•安德松自觉量刑过重而上诉,希望能够减轻100到200年的刑期,但结果却适得其反,反而被追加了9050年,其总刑期最终为11250年。

不知此时监狱中的达龙•安德松先生,是否还在为那次发飙的上诉而悔不当初(难道与2200年相比,多100年少100年的有什么区别吗)?

查理•斯科特•鲁宾逊:美国公民,因性侵儿童而获罪,最终获刑3万年。

1994年,查理•斯科特•鲁宾逊因性侵儿童入狱,当时针对他的6项指控,每项处以5000年的刑期,最终他收获了3万年刑期。这还不算完,为了确保鲁宾逊不会被获释,审判他的法官做出了终身不准保释的裁决,并非常负责任的对鲁宾逊表示:

“我能保证,即使是在法律修正的情况之下,你也将在狱中度过余生”。

安德鲁•阿斯顿:英国公民,这位绅士创下了大英帝国之最长刑期——26个终身监禁。

在2001年初的3个月之内,安德鲁•阿斯顿先后进入26个老人家中实施抢劫,并导致2名老人死亡。2002年,英国伯明翰皇家法院对他进行了审判,安德鲁•阿斯顿的辩护团队希望他能够主动认罪,以期望法院对他减刑。

然而这位英国绅士却拒不认罪,法院最终判决他袭击1位老人获1个终身监禁,袭击26名老人加起来就是26个终身监禁。

贾迈勒·祖盖姆:摩洛哥公民,因马德里列车连环爆炸案,被判入狱超过4万年。

2004年3月11日,马德里近郊的4列列车发生了连环爆炸,共计造成了192人死亡、1500多人受伤。这起恐怖连环爆炸案的确是令人发指,其中最小的受害人为一位7个月的女婴,虽然医生护士已经进行了全力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还是死在了手术台上。

而策划并实施爆炸案的摩洛哥人贾迈勒·祖盖姆,最终被西班牙法院判罚入狱超过4万年,这个是不是少的有点离谱?

“牢王”阿斯达尼苏:阿尔及利亚公民,之所以将他放在最后,皆因其625万年的刑期,无可争议之“牢王”。

1941年,愤青阿斯达尼苏,因其在连续17场的抗议游行之中所处的位置最靠前,而且还是喊口号的声音最大,所以被临时政府判处了625万年的徒刑。625万年之徒刑,比以上几位的总和还要多,当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无可争议之“牢王”。

然而就在坐了3年零5个月的大牢,刚刚适应了监狱的环境之后,阿尔及利亚的临时政府被推翻,阿斯达尼苏随即被新政府无罪释放。

剧情是如此之强烈反转,“牢王”阿斯达尼苏、西班牙倒霉邮递员、泰国 “白富美”,能够偶遇这种人生的大起大落,真不知是幸与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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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八大重罪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前不久,北京发生一起疫情期间刑满释放人员殴打劝戴口罩老人致死案件,犯罪嫌疑人郭某从05年开始,因故意杀人罪从无期徒刑连续减刑9次最后实际服刑15年出狱的经历引起了网民的热议。其为何能够平均1.5年左右就能减刑一次,这样的减刑合法合理吗?是否这里又是一起类似孙果果案件一样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及其运用受到了民众很大的质疑。

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

减刑作为对服刑人员奖励的最终体现形式之一由我国刑法予以确认,而构成减刑更基础的奖励单位则是立功以及表扬。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立功又分为“(一般)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立功表现主要有:(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重大立功表现,除了将立功表现中的每一项都增加一个重大这一限定词之外,额外还有一项“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对于由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予以减刑。然而从实际运用情况来看,立功这一奖励的授予是较少的,中部某人口大省的某一省内第二大城市的监狱,在2017到2019三年内都没有一例立功奖励的统计。

3月31日下午,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崔杨通报了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郭某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相关工作情况

因此,表扬成为了构成减刑最主要的基础事项。而对于表扬的构成,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2016年)给与了非常客观定量化的标准。每个月一名服刑人员的基础考察分为100分,其中教育改造分65分,劳动改造分35分,各项打分标准也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计分按照“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参照基础分的标准,表现良好有加分,表现不好相应减分,而加分每月不能超过基础分的50%,全年不能超过600分。在这个基础上,每获得600分是为一次表扬。

当然,各司法局各监狱会根据自身情况基于司法部的这一规定制定更加细分的适用规则,甚至也会增设一些类似于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甚至是市级改造积极分子这样的奖励事项来增加表扬的种类。并且各地对于表扬需要累积到多少次数才能申请减刑,以及每个表扬对应多长可减刑期却似乎没有统一的规定,既有满足2次就可提出减刑,并将1次立功视为2次表扬,且基础的2次表扬对应5~6个月刑期,每增加1次表扬对应1个月刑期的地区,也有需要累积四次方可申请减刑,并将各项积极分子折算数次表扬,每个表扬对应1个月左右刑期的情况。

关于减刑频率限制的规定

对于减刑频率以及各种减刑情节对应的减刑期间的规定,甚至可以说对于整个围绕减刑假释相关制度的完善,是从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完善各人身自由刑最低服刑年限开始得到重视,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刑法修正案(九)(贪污罪)(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2019),以及前文所提到的司法部规定、2012年监狱法修改这一系列的法律以及规定的修改及出台之后才逐渐形成较为体系化严格化的局面。

从减刑频率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表扬)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表扬)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2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2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而对于故意杀人这样的八大重罪被判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则必须在服刑满2年以后才可减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单次减刑不超过1年,两次减刑间隔不少于1年6个月。对于无期徒刑以及死缓的减刑规定则更为严格。

3月28日,北京检方对外通报郭某之前的犯罪背景

犯故意杀人罪的郭某的减刑合法吗?

我们从网传的这张(2018)京01刑更960号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次减刑(2007)由北京高院做出之外(无期徒刑的减刑需由高院做出),其余8次均有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简单梳理各次减刑如下:

2007年6月25日, 服刑2年4个月,无期减为有期19年;

2008年9月20日, 间隔1年2个月,减刑10个月;

2009年11月20日,间隔1年2个月,减刑10个月;

2011年1月20日, 间隔1年2个月,减刑11个月;

2012年3月20日, 间隔1年2个月,减刑11个月;

2013年4月26日, 间隔1年1个月,减刑11个月;

2014年7月17日, 间隔1年2个月,减刑12个月;

2015年10月29日,间隔1年3个月,减刑12个月;

2018年11月21日,间隔3年0个月,减刑6个月。

在这个减刑的跨度内,有3个减刑规定成为减刑的标准,分别是97年、12年(7月)、17年三个最高院减刑假释相关规定,因此,2012年之前的5次适用97年规定,2013年到2015年的3次适用12年的规定,18年的最后一次适用17年的规定,我们分别对照来看,每次减刑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97年规定(第6条),无期徒刑服刑满2年后,有悔改表现(表扬)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郭某第一次从无期减为有期,服刑2年4个月,减为19年。

而根据97年规定(第2条、第3条),有期徒刑确有悔改或有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十年以上有期的不超过2年;确有悔改并有立功,或者有重大立功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十年以上有期的不超过3年。两次减刑一般间隔1年以上,单次减刑2-3年的,间隔不得少于2年。郭某减刑均不超过1年,间隔均大于1年。

根据12年规定(第5条、第6条),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扬)或有立功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重大立功的不超过2年,两次减刑间隔不低于1年。郭某减刑均不超过1年,间隔均大于1年。

根据17年规定(第6条),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郭某减刑不超过9个月,间隔大于1年6个月。

因此,仅从法律法规的准用上来说,这9次减刑都没有问题。但中间那7次减刑,基本相当的间隔时长、基本相当的减刑幅度,这种擦着法律要求下限的规律性减刑行为仍然给民众一种很强烈的不合理的心理暗示。那些通过违法操作的“低智商”徇私行为的相关公职人员估计早就已经被淘汰出公务员队伍了,换言之,民众最担心的,反而是那种在合法的尺度内进行的“高智商”徇私行为。

如何规范减刑制度

这也就引出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如何更为有效的监督规范减刑制度的适用。想必很多人从郭莫事件中首先想到的是做出减刑裁定的法官是不是徇私了,但很可能我们把焦点放错了地方。“监狱提请程序规定”以及“减刑假释程序规定”虽然规定了减刑需要开庭审理,然而实际上,法院大多进行书面审理,大多根据行刑机关提交的材料以及请求的减刑刑期来做出裁定,除了重大立功申请减刑、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等情况必须开庭审理之外,在集中性的收到行刑机关大量的同质化的证明材料基本相似申请刑期都基本相似的减刑申请时,法院很难也没什么太大的动力进行一个非常全面的实质审查,毕竟减刑跟判刑不同,它是一个给服刑人员减轻刑罚的行为。

原中国足协副主席杨一民因在狱中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以4次表扬换来减刑8个月

而对于行刑机关进行监督还有检察机关这一方重要角色存在,尤其是驻监检察官。然而“监狱检察办法”仅仅对禁闭等惩罚性的事项进行了监督规定,反而对减刑并未涉及。驻监检察机关也就自然将自己的工作中心围绕在了是否存在冤假错案这样的事关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事项上了。再加上当不进行巡回检察,而采取驻监检察的情况下,又容易形成“熟人效应”,检查监督的效果就更为有限了。

因此,此类事件中最主要的问题节点也就呼之欲出了,不当减刑很大可能出在了行刑机关这里。对于服刑人员的考察管理是他们,评分评奖也是他们,材料准备是他们,提请减刑还是他们。即便“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对分数组成以及总分进行了很详细很客观的标准,但对于如何获得分数,却仍然是“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这样十分口号性的笼统的规定,除了发明创造、发表文章等等涉及立功的原因比较容易客观化之外,涉及表扬的事项给了行刑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和决定权。

而与之相呼应,对于服刑人员究竟应该获得多少个表扬才能申请减刑以及每一个表扬对应的可减刑期究竟是多少,如前文所说,各地行刑机关又有着完全不一样的理解,甚至于还创设更多的表扬形态,并赋予他们不同的效力等级。

从郭某的减刑裁定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其所在的监狱将监狱嘉奖奖励进行了折算,折算成三个表扬,并在累计之后以四个表扬的形式进行了减刑申请,这跟中国足协原副主席杨一民一样,其也是表扬四次减刑了8个月。可能当事人可以通过当面咨询等形式获得这样的信息,,但公众却很难从公开渠道查询到监狱行刑机关究竟有没有这个减刑认定细则,以及这个细则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因此,即便郭某的减刑最终被认定为是合法合规的,我们仍然希望:首先,行刑机关能否通过一定程度的狱务公开的方式来接受公众的监督。可能在涉及到服刑人员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国家强力机关的保密性上需要对公开进行一定的限制,但至少对于具体的各行刑机关的减刑申请标准,表扬、立功的种类和效力、分数取得的定量化细则等等事前规则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进而进一步活用现有的监狱执法监督员,让他们更加实质的参与到对行刑机关的社会监督中来。

而对于检察院以及法院,我们则进一步期待着他们扮演好自身的角色。尤其是法院,能不能进一步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不仅针对获得减刑,更针对那些可能因奖惩问题丧失掉减刑资格的服刑人员,要通过提讯调查机制进一步保障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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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满14岁以后需要承担的八大重罪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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