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约定全国,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地点,员工能否拒绝?
关于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地点对当事人影响非常大,发展前途,家庭生活等等。因此,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往往引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范围为全国,可不可以?有争议的。严格来说,约定为全国范围是约定不明的,因为具体履行的地点一定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一般而言,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履行为主。
但是不排除有的工作就是特殊,比如全国范围的销售人员,长途货运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他们的工作没有办法固定,因此约定为全国范围,似乎也没有问题,具体以客观情况为准,既不要过多限制,也不要放任不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实际上有两个法律问题,或者说法律争议:一是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动工作地点,这个效力的评判。二是用人单位有没有单方的调岗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范围。一般实务中认为是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二是如果工作地点在实际履行中固定了,可以认定为实际履行变更了。当然,对于工作地点本来是不固定的,要全国范围跑的,比如野外作业,建筑公司全国承接工程的,这类不宜认定为一个地方就是固定的工作地点。
关于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的调岗自主权。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劳动者让渡劳动力的指挥监督权,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对价。所以,用人单位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拥有对劳动者的安排权力,这个权力自然也包括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法又对劳动者特殊保护,虽然说劳动关系是一个动态履行过程,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权利,在劳资方面还是有个基本的平衡,实务中发展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学说,即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生产经营需要,没有打击报复,不利有补偿,没有降薪,不具有侮辱性等。广东高院就有明确的相关座谈会纪要予以明确。
所以如果是生产经营需要的合理调岗,劳动者不得拒绝,拒绝则为严重违章。如果是按合同约定的调岗,该合同条款是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无效。如果不是特殊的无法固定工作地点的岗位,实际履行中的工作地点是较为明确的,单位调岗则是违反实际履行的规则,调岗不具有合法与合理性,劳动者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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