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遭其他公司冒用 求职被拒起诉索赔,被人冒用名字注册公司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轩松

  因本人姓名被某公司虚假公布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导致闫某求职被拒。闫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姓名权,便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7.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闫某诉称,其于2011年12月到太原某公司面试,被告知其已在甲公司任职;并因此以其不够诚信为由,不予录用。后经多方查证,闫某发现甲公司从2009年起开始使用其身份资料,虚假公布其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因甲公司严重侵害了闫某的姓名权,直接造成了闫某的就业障碍,故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因本人姓名被某公司虚假公布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导致闫某求职被拒。闫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姓名权,便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7.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闫某诉称,其于2011年12月到太原某公司面试,被告知其已在甲公司任职;并因此以其不够诚信为由,不予录用。后经多方查证,闫某发现甲公司从2009年起开始使用其身份资料,虚假公布其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因甲公司严重侵害了闫某的姓名权,直接造成了闫某的就业障碍,故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因本人姓名被某公司虚假公布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导致闫某求职被拒。闫某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姓名权,便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7.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闫某诉称,其于2011年12月到太原某公司面试,被告知其已在甲公司任职;并因此以其不够诚信为由,不予录用。后经多方查证,闫某发现甲公司从2009年起开始使用其身份资料,虚假公布其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因甲公司严重侵害了闫某的姓名权,直接造成了闫某的就业障碍,故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7.5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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