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孟先生与周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举办了婚礼。婚后周女士生育一女,夫妻的感情因此有所回升,但由于两地分居,夫妻感情异常淡漠,便决定协议离婚,并很快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后半年不到,孟先生听说周女士已经再婚,且已怀孕数月,孟先生此时才发现女方在婚内竟与婚外男子交往几年,且离婚时已经怀孕,孟先生认为周女士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过错,想起诉周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分析】
关于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婚内出轨,是否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分析如下: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依据前述规定可知,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于法有据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可以使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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