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属于什么科目,发出商品属于存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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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差异是什么
存货-发出商品
1、主要程序:了解公司采取发出商品的业务流程。
2、对程序的相关要求:一般来讲,存在发出商品主要原因是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的时点比较靠后,但也可能存在为了推广产品,与潜在客户签署了试用合同等。需要了解公司是因为何种原因存在发出商品。
3、底稿中的说明要求:说明公司选择该种产品发出风险未转移的销售模式的原因,公司控制该业务涉及的主要部门,主要流程等。
4、证据要求:业务流程图、公司相关政策规章等。
1、主要程序:核查期末发出商品的明细构成。
2、对程序的相关要求:包括哪些客户、何种产品、什么时间发出等相关信息,是基于已签约订单发出还是签署的试用合同发出。
3、底稿中的说明要求:说明期末发出商品涉及的主要类型合同中的核心条款。
4、证据要求:合同、明细表。
1、主要程序:对挂账发出商品发函询证,对未回函的进行替代测试。
2、对程序的相关要求:发出商品因为没有转移所有权,因此需要函证确认该等实物资产数量。
3、底稿中的说明要求:说明函证过程以及函证结果,对未回函的说明替代测试的结论。
4、证据要求:询证函,合同,询问记录,客户与公司的往来函件等。
1、主要程序:对挂账时间较长的发出商品,核查未结转销售的原因。
2、对程序的相关要求:对于挂账时间较长的发出商品,一种可能性公司有调节收入动机,一种可能性与客户存在纠纷,这两种都是我们审计时需要重点关注的病落实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底稿中的说明要求:同上。
4、证据要求:同上。
1、主要程序:本期减少的发出商品,核查其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以及收入确认条件。
2、对程序的相关要求:基本上可以通过客户验收单或者签署的正式合同等资料证实减少的合理性。或者解除试用收回相关的产品。
3、底稿中的说明要求:说明检查过程和结论。
4、证据要求:发出商品核查表。
1、主要程序:发出商品增加减少真实性检查。
2、对程序的相关要求:标配程序。
3、底稿中的说明要求:说明检查过程和结论。
4、证据要求:发出商品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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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会计分录
@12月财经新势力
在会计工作中"发岀商品"这个会计科目并不是常用会计科目,一般企业对外销售时都根据商品销售,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直接做以下会计分录(比如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元,税率是13%),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帳款一XX公司11300
货:商品销售收入1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00
月末结转成本,比如这批商品成本8000元,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那什么情况用″发出商品"呢?一般是企业和大型超市进行商品交易时,大型超市并不会按你企业发出商品确认收入,而是月末根据商超实际销量结算。比如你发出商品成本8000元,这时在发出商品时应按商品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等到月底根据销量结算收入和成本(比如不含税收入3000元增值税率13%成本2400元)进行结转,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3390
货:主营业务收入3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90
同时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2400
贷:发出商品2400
以上就是"发出商品"科目的应用,供会计类专业人员参考。
发出商品是什么意思
某蜡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鞋油为主的中韩合资企业,其主要产品为固体鞋油、液体鞋油等民用产品。该公司产品的销售方式主要通过省内各家超市及其他商业企业代销。2006年2月,笔者所在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受该公司委托,对该公司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审核。其中2005年4月份的一笔业务如下:该业务的凭证号为56#,摘要栏注明“发出商品返货”,所附原始凭证为“商品返货入库单”。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5216.61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58.6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57.97
表面看这是一笔销售退回业务,但是税法规定销售退回冲减销项税额时必须附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与该企业会计人员核实,得到的解释是,这是一笔代销业务的返货,该批返货的商品,企业已经按照税务机关在2002年下达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缴纳了税款,现在返货理应冲减销项税额。我们再审阅该企业2002年与该业务相关的3张凭证,第43#凭证摘要为“结转成本”,所附原始凭证为2000年委托代销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80353.27
贷:产成品——委托代销产品 1080353.27
第44#凭证摘要为“结转收入、税金”, 所附原始凭证为税务机关开具的限期缴纳2000年度代销商品应缴纳的税款通知书,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366315.4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88388.59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7926.86
第45#凭证摘要为“结转税金”, 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7926.86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77926.86
从以上的账务处理看,企业存在不当之处。
其一,2002年接受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纳税检查时,不应确认收入。企业应直接做分录:
借:应收账款 177926.86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77926.86
其二,2005年代销商品返货时不应冲减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因为只有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才能作为销货方扣减销项税额的依据。但是,代销商品的返货不同于一般销售方式的销货退回。因为对于受托方来讲并没有购进商品,所以受托方就不可能去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与折让证明单”。那么,委托方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更为重要的是,这个问题不仅仅是这一个企业面临的问题,实际工作中,代销商品由于滞销或接近保质期的情况会经常发生,代销商品的返货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代销业务是实际工作中常见的销售形式,通常有视同买断和收取代销手续费两种方式。笔者认为,委托方对于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是在何时确认收入的问题。对于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无论是在视同买断的方式下,还是在受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方式下,委托方将商品交给受托方时,由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委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2005年8月以前会计与税务处理基本相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也就是说,会计中确认收入和税法中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都是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常常利用代销形式无限期地拖延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使国家的税款受到了损失。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8月颁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65号)中规定: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180天期满当天视同销售的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按照该规定,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就出现了差异。对此,笔者认为,企业对于该项义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在委托合同的签订阶段,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于代销清单和发票的开具事宜应制定具体的方案,并在委托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对于委托方来说尤其重要。因为无论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方式,委托方都要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其次,在委托合同的实施阶段,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及时沟通。在合同的实施阶段,委托方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委托方应要求受托方在部分或全部销货时要及时开具代销清单。因为新的规定要求企业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是,企业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的,委托方要及时进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即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应该提及的是,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只计算销项税额即可。企业确认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在收到已确认销项税额的代销商品的代销清单后,再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最后,再进行代销商品发生返货的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如果发出商品发生返货,委托方由于已经开具了专用发票,可以要求受托方根据返货合同和委托方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与折让证明单”,委托方根据收到的“进货退出与折让证明单”借记“应收账款”(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总之,委托方应该主动对代销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不应只是消极地应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本文中的蜡业公司对于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的最大弊端就是消极地应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在代销商品发生返货的情况下擅自冲消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违反了税法,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出商品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本文来源:时代商学院 作者:徐墨
来源 | 时代商学院
作者 | 徐墨
编辑 | 李乾韬
外部投资者同月增资,估值价格却相差6.4个亿,这是否合理?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飞测”)是一家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公司,从事于检测和量测两大类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6月16日,中科飞测将上会,闯关科创板。本次IPO,其保荐人为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田方军、寻国良。
【概述】
2019—2021年(以下简称“报告期”),中科飞测存货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逐年上涨,其中发出商品占比较高,发出商品3年后实现销售数量比例仅七成。在存货占比远超同行、存货周转能力不及同行的情况下,其面临的存货跌价及减值风险较大,利润水平也将受此影响。
另一方面,中科飞测与哈勃投资、聚源铸芯等股东同月增资,估值却相差6.4亿元,或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6月13日,时代商学院就存货周转、增资价格差异等方面向中科飞测发函询问,截至发函仍未收到回复。
发出商品3年后仍未实现销售
中科飞测的主要产品为高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因此,该公司的存货主要是半导体质量控制设备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在产品等。
2019—2021年各期末,中科飞测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939.51万元、1.79亿元、5.39亿元,占各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11%、28.57%、56.2%,占比逐年攀升,2021年更是直接翻了一倍。
从构成来看,中科飞测的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组成。其中,报告期内,发出商品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506.25万元、4147.3万元、2.34亿元,占各期存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为31.57%、23.11%、43.37%,占比波动较大,涨幅最大。
据第一轮问询回复,中科飞测的发出商品是指已发出但尚未完成验收的设备。针对2021年发出商品金额和占比涨幅较大,中科飞测称主要系公司处于于高速成长期,业务规模及生产规模增长较快,正在履行中的订单规模较大,公司产品生产完成后即发送给客户,发出商品至完成验收存在一定的验收周期,部分发出商品尚未完成验收所致。
但是,这些发出商品能否顺利完成销售呢?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截至2022年4月30日,报告期内中科飞测发出商品期后结转金额比例分别为83.11%、65.31%、12.84%,期后结转数量比例分别为72.73%、74.07%、19.09%,具体如图表2所示。
从上图可以看到,截至2022年4月30日,中科飞测2019年发出的商品成功结转的金额比例为83.11%,期后结转数量比例为72.73%。也就是说,该公司2019年发出的商品,经过3年时间,还有近三成数量未完成结转。
对此,上交所在第二轮问询中提出:请发行人说明长期未结转销售的发出商品的具体情况及原因。中科飞测在回复中主要提及两种原因,一是双方后续商务条款未达成一致,未实现设备销售,目前已退回入库;二是客户导入时间较长,尚处于验证中。
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该公司被退回的存货共9台。截至2021年底,仍有4台未结转销售。这意味着,中科飞测的发出商品不一定能全部结转,存在未实现销售的风险,随之而来的还有因一系列计提减值、跌价而导致的利润下滑。
此外,报告期内,中科飞测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53次/年、1.02次/年、0.49次/年,同期可比公司均值分别为0.96次/年、1次/年和0.92次/年,可见,除了2020年略高于均值,中科飞测存货周转率总体上仅为同行均值的一半。
从图表3可以看到,2021年,中科飞测存货占比已达56.2%,远远超过同行均值。随着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的账面金额及占比大幅上涨,该公司面临的存货跌价及减值风险将不断增大,进而影响其利润水平。
增资价格差异大,存利益输送嫌疑
据首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中科飞测共发生过6次增资。
其中,2020年9月,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勃投资”)因看好中科飞测的发展和上市前景,以15.25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入股中科飞测,对应估值约为14.5亿元。
同月,聚源铸芯、睿朴资管、深创投、丹盛管理、虞仁荣、王家恒等6名股东同样因为看好中科飞测的发展和上市前景,以21.03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入股中科飞测,对应估值约为20.9亿元。
同样是外部投资者,同月入股,入股价格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这其中是否有猫腻?
在第二轮问询中,上交所也提出:请发行人结合增资入股的具体过程,论证哈勃投资入股价格远低于同时间其他入股股东价格原因及合理性。
对此,中科飞测回复称,哈勃投资于2020年4月开始与公司进行实质性谈判,并于2020年7月签署投资协议;聚源铸芯等股东(以下简称“后续轮次投资者”)于2020年8月与公司进行实质性谈判,并于2020年9月签署投资协议。
因此,哈勃投资与后续轮次投资者的入股价格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由于两者就投资事宜进行实质性谈判的时间不同,且后轮投资者与公司谈判时受到发行人产品商业化进展顺利、业绩增长预期、上市预期日趋明确等因素综合影响。
这解释看似合理,但仔细来看,中科飞测与哈勃投资、后续轮次投资者进行实质性谈判的日期仅隔4个月,签署协议日仅隔2个月,短短几个月,估值相差6.4个亿。
然而,招股书中明确表示,2020年疫情导致半导体产业供应链不稳定。这不禁引人发问:2020年4月到8月中科飞测的业绩增长预期增速有多大?中科飞测的科创板IPO直至2021年12月22日才获受理,“上市预期日趋明确”这一解释是否合理?
此外,据天眼查,中科飞测的三个股东——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分别与哈勃投资共同参股上扬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益虹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综上,时代商学院认为,中科飞测针对哈勃投资入股价格远低于同时间其他入股股东价格的原因论证合理性不足,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参考资料】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科创板官网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科创板官网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科创板官网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科创板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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