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医学定向毕业违约怎么办2025,免费医学定向毕业违约怎么办
法律分析:1.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追缴违约当日前定向医学生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减免和补助费用50%的违约金。
2.违约失信事实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待大学生诚信平台建立后再录入其违约失信事实;培养学校不再出具除定向服务单位以外的就业报到证。
3.服务期限内(6年)参加省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聘单位对其失信行为视为考核考察不合格。
4.服务期限内(6年)不能参加除全科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服务期限内(6年)医师定期考核本轮周期内作不合格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免费医学定向毕业违约怎么办?
法律分析:
1.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追缴违约当日前定向医学生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减免和补助费用50%的违约金。
2.违约失信事实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待大学生诚信平台建立后再录入其违约失信事实;培养学校不再出具除定向服务单位以外的就业报到证。
3.服务期限内(6年)参加省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聘单位对其失信行为视为考核考察不合格。
4.服务期限内(6年)不能参加除全科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服务期限内(6年)医师定期考核本轮周期内作不合格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免费医学定向毕业违约有什么办法
法律分析:
1.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追缴违约当日前定向医学生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减免和补助费用50%的违约金。
2.违约失信事实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待大学生诚信平台建立后再录入其违约失信事实;培养学校不再出具除定向服务单位以外的就业报到证。
3.服务期限内(6年)参加省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聘单位对其失信行为视为考核考察不合格。
4.服务期限内(6年)不能参加除全科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服务期限内(6年)医师定期考核本轮周期内作不合格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医学定向生违约金一般多少
法律分析: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定向医学生违约金交多少钱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当时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六、免费医学定向毕业违约有什么办法?
律师解答:
1.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追缴违约当日前定向医学生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减免和补助费用50%的违约金。
2.违约失信事实材料装入毕业生档案,待大学生诚信平台建立后再录入其违约失信事实;培养学校不再出具除定向服务单位以外的就业报到证。
3.服务期限内(6年)参加省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聘单位对其失信行为视为考核考察不合格。
4.服务期限内(6年)不能参加除全科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5.服务期限内(6年)医师定期考核本轮周期内作不合格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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