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金额超出合同暂定金额 -法律知识2025,结算金额超出合同暂定金额

合同纠纷 编辑:潘茹伊

一、结算金额超出合同暂定金额 -法律知识2025,结算金额超出合同暂定金额

法律分析:

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需要先判断合同类型。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调整签约合同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实行总价包干,确定后不再作任何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二、结算金额超出合同暂定金额

法律分析: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需要先判断合同类型。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调整签约合同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实行总价包干,确定后不再作任何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三、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怎么办

法律主观: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需要先判断合同类型。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调整签约合同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实行总价包干,确定后不再作任何调整。

法律客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均以“项”为单位,实行总价包干,无论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发生何种变化或投标期间漏填、漏报、误报等,均不再作任何调整。 2、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处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由此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四、结算金额超出暂列金额怎么办

法律主观: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的需要先判断合同类型。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调整签约合同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实行总价包干,确定后不再作任何调整。

法律客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承包人所有措施费均以“项”为单位,实行总价包干,无论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发生何种变化或投标期间漏填、漏报、误报等,均不再作任何调整。 2、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处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等,由此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五、工程结算超过合同金额

法律主观: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六、工程结算超过合同金额怎么办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没有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一、工程造价出现超预算原因

1、设计变更的原因: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大于清单工程量,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浮动范围,依据合同的约定,可以办理签证追加超出部分的工程量价款,会造成工程结算价款的增加。

2、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原因:如果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的部分,也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要补充遗漏的清单项目,势必造成工程价款的增加。

3、材料价格的上涨原因:如果施工当期的主材价款涨价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浮动范围,依据合同,在中间支付价款要调整材料的单价,也会造成结算价款的增加。

4、规费的调整原因:在施工当期,建设或财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工程缴纳规费的政策调整,如果在合同有约定要调整的,也会影响到结算价款的调整。

特别要注意的是,工程造价超过预算,指的是工程结算价款大于预算。所以要求造价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要有前瞻性,要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对于不能确定的价款要多开展询价工作,做到不漏项,不漏算,预算要尽可能的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

二、建筑工程结算流程注意事项

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依为依据。

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

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

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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