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采用欺诈及威逼强迫之方式达成的协议并非无效协议,而是可以撤消的协议。
倘若有任何一方利用欺诈和威胁的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正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协议,那么受到欺诈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消此份协议。
在尚未被撤消之前,这份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一旦被撤消,则该协议将自始至终失去其法律效力。
二、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其效力需分情况判断:
(一)可撤销合同。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撤销前,合同有效;一旦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卖家谎称商品为全新原装,实际是二手翻新,买家基于此错误认识购买,买家可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
(二)合同无效。若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则该合同无效。比如,在涉及国有资产交易中,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与国有单位签订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此合同即为无效合同。
需注意,主张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或无效,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受欺诈方应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采用欺骗或威胁之手段缔结的合同,并不必然被视为无效合同,而是可能归类为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如果其中一方通过欺骗或威胁等不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合同,那么受到欺骗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此之前,该合同仍然具有有效性;然而一旦撤销生效,则该合同将自始至终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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