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抵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标的方面
1. 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和权利。
2. 抵押权的标的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3. 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
(三)成立要件方面
1. 质权以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为成立要件。
2. 抵押权登记为部分抵押权的成立或对抗要件。
3. 留置权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符合法定情形而成立。
(四)占有情况方面
1. 质权需转移占有。
2. 抵押权不转移占有。
3. 留置权是已经合法占有。
二、留置与抵押的区别
留置与抵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性质不同。留置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而抵押是约定担保物权,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
2. 占有情况不同。留置权是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在留置期间,债权人持续占有留置物。抵押则不要求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3. 优先受偿顺序不同。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留置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值增值有直接贡献。
4.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的实现一般需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折价或者直接变卖、拍卖留置物。抵押的实现则需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法定程序,经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三、质押留置抵押区别
质押、留置和抵押都是担保物权的形式,它们存在以下区别:
(一)标的物方面
1. 抵押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比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部分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
2. 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和权利,常见的动产如珠宝、字画等,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
3. 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合法占有定作人的材料。
(二)是否转移占有方面
1.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使用、收益抵押物。
2. 质押需要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占有质物以保障债权实现。
3. 留置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基于法定事由才产生留置权。
(三)成立条件方面
1. 抵押的成立一般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部分动产抵押除外),登记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更强。
2. 质押需要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交付时质押权成立。
3.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只要符合法定的留置条件,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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