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一次未成年罪要判刑多久,侵犯未满14周岁几年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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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褒罪最轻要判多少年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幼女,依照本法的规定,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与未成年女性是不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后者除包括幼女外,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所以本法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正是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I4同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至于行为人使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 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
奸淫幼女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奸淫已满14周岁以上的少女,如果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3、主体要件
奸淫幼女罪的主体与强奸罪一样,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男子。本法第I7条第Z款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规定,明确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强奸”,但未明确列举出“奸淫幼女”。,但本条第2款规定了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可以将奸淫幼女视为强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纳入奸淫幼女罪的主体范围,并无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而且,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出发,主张奸淫幼女罪的主体包括已满1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是十分必要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有奸淫的目的,这是区别奸淫幼女与猥亵幼女的关键。
构成奸淫幼女罪是否必须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为条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既然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且幼女又是其中一个必备的构成要件,就理因承认行为人只有在明知所奸对象是幼女时,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明知幼女实际年龄未满14同岁。因为决定幼女的实质标准是人的身心健康发育不成熟这一特征,这也正是决定奸淫幼女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本法单独设罪予以严厉打击的主要依据。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发育尚未成熟,被奸之后其身心健康将会受到摧残,就可认定行为人已经知道对方是幼女,主观上也就完全具备了奸淫幼女罪所要求的主观恶性。至于法律规定的未满14周岁这一界限,只是幼女发育未成熟这一特征在法律上的表现,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要求行为人明知的,当然是实质内容,而非形式。未满I4周岁,只是立法者为司法人员提供的一个客观的、统一的判断幼女的标准,主要是为了便于法制的统一,它并不是行为人必须明知的要素。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当然也就明知对方是幼女。反过来,只要明知对方是幼女,即使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对构成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的明知也没有任何影响。如果受到欺骗,误认为对方已满14周岁,而客观上女方也确实发育成熟,使人根本无法判断其可能是幼女,而女方又主动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可不以奸淫幼女罪论。
女方满14周岁自愿发生判几年
昨天,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①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②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③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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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源:央视新闻、人民网微博
原标题:《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将适用更重刑罚!》
编辑:刘梦鸽
跟16岁未成年睡觉会判刑吗
近日,发生在湖南安化县的一起涉性侵幼女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据报道,13岁少女芬芬被29岁李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芬芬的家人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警方在调查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对此,当地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的解释是,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知道”芬芬未满14周岁,故而不构成强奸罪。很快,该案引起了上级公安机关的重视,正在审查该案,相信事件会有一个公正的 解决。
多年来,幼女被性侵案件一直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对幼女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社会影响恶劣。为了加强对幼女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最早被规定在1991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而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罪规定为单独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实践证明,嫖宿幼女罪自一开始就饱受争议,最终在争议中逐步走向消亡。当年的“杨德会嫖宿幼女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等,一再引发社会各界对嫖宿幼女罪的强烈质疑。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不怀好意者都是以给付金钱为手段,引诱幼女与其发生性行为,“性钱交易”的外衣包裹着一些人奸淫幼女的丑恶灵魂,这就使得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有违道德伦理,背离保护幼女的精神,且与强奸罪相混淆,造成法律逻辑上的混乱等。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作出了对奸淫幼女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实现了对幼女实行更严格的尊重和保护。
尽管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但在许多奸淫幼女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仍然有空子可钻。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历来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上必须对犯罪对象有认识,有罪过,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值得指出的是,2003年1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明知”和“确实不知”,读起来不免前后矛盾,对这一《批复》的批评声甚多。之后,最高院鉴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暂缓执行以上《批复》。
实际上,奸淫幼女的犯罪是否要以行为人存在主观罪过——“明知是幼女”作为要件,在国外也是有争议的。英美法系国家正是基于保护幼女权益奠定了严格责任的先例。严格责任是指发生了法定的结果就可不问其罪过之有无,或推定其具有罪过而要承担刑事责任,追溯其早期案例,著名的有英国1875年的普林斯案。
该案被告人普林斯被控未经合法授权带走一位不满16岁的姑娘。虽然这个女孩看上去不止16岁,但普林斯还是被陪审团以15:1的绝对优势判决有罪,判决的理由是:如果把明知少女的年龄作为定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就会使该罪失去意义。不过,在该案的事实要素中,只有女孩的年龄问题属于严格责任,即使被告人合理地相信受害人的自述,仍需承担责任。至于被告人引诱被害人脱离其父母的主观意图,是非常不正当的,也是明显能够被证明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被告人经常以被害人外表上根本“看不出来”未满14周岁,作为辩护理由。但法律不可能在个案中去鉴定个案的被害人是否发育成熟,是否具有同意性行为的能力,只能为了法律的一体遵循而做出一刀切的规定。
在被害女性的利益和被告人利益的比较权衡中,当有所取舍。被告人不正当性行为的“利益”和幼女身心健康利益相比,显然后者更重要要。普林斯案成为严格责任的著名案例,主要原因就在于符合这样的法律精神:即从事普遍情况下都具有不正当性的行为,必须承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我国刑事司法仍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此刑法也不能规定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律构成强奸罪。但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2013年10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符合“明知”条件的若干具体情形。
例如,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贯彻着严格责任的原则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遵照执行,严防总有人心怀鬼胎,钻法律的空子。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不知情对方未满14岁判多少年
来源:央视新闻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将适用更重刑罚#】今天,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①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②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③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总台央视记者张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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